澳洲已於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IIR及QDMTT,並將於2025年1月1日開始實施UTPR,本立法草案將作為實施的遵循準則。而這份立法草案分為評估、實施及後續修正如下:
- 評估法案:規範澳洲GloBE下的補充稅框架;
- 實施法案:規範澳洲GloBE下應繳納的補充稅額;及
- 後續修正法案:對澳洲稅法進行後續修訂
澳洲已於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IIR及QDMTT,並將於2025年1月1日開始實施UTPR,本立法草案將作為實施的遵循準則。而這份立法草案分為評估、實施及後續修正如下:
跨境稅務
連帶責任
第二支柱申報
雖然OECD在過渡性罰款豁免和EM有共識,但尚未在立法草案中詳明過渡性罰款豁免規定。
此次評估法案變更相對較小,僅對一些定義進行了修改,以使其更接近OECD規則範本的定義。例如:
另外,變更選擇的規則已不需填入核准表格(Approved Form),僅記錄或證明於GIR中即可。
有鑑於第二支柱對許多跨國企業集團都已產生遵循成本負擔影響,在澳洲有經營投資之企業需要持續關注當地立法動態,加速找出對於會計揭露、利益相關者和未來業務規劃等營運面的應對之道。此外,對於各國全球最低稅負制下合規的可退稅抵免制度推出,在使用新的稅收獎勵措施時,也應評估CFC及其他國家當地最低稅負對FITO及補充稅影響,以合理規劃集團整體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