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12年6月30日施行屆滿 ,政府因疫情所推出之租稅措施一併在112年6月30日結束,以下事項若發生期間在112年上半年者,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仍可適用:
- 受到疫情影響,營利事業取自政府之補助款免納所得稅;
-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之薪資費用可以適用加倍減除;
- 需注意的是,隨著國內疫情狀況趨緩,員工申請防疫隔離假的要件亦隨之改變,因此,營利事業申報防疫隔離假期間給付員工之薪資費用,須注意是否仍符合主管機關請假規定,比如111年11月7日起取消接觸者居家隔離措施,全面採行「0+7天自主防疫」,及112年3月20日起,COVID-19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改為「0+N自主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