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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规定了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了法定免税项目的具体执行标准。此外,《10号公告》对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规定了《增值税法》实施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法》实施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种类繁多,我们将围绕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适用差额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加计抵减、以及其他优惠政策等,为读者剖析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要点以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毕马威观察

      《增值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增值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列举了九项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除了法定免税项目,《增值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还规定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实施条例》以及《10号公告》明确了法定免税项目的具体执行标准。《10号公告》对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规定了需要继续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此外,《10号公告》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表述上也进行了优化调整,厘清了实操中一直存在的争议问题,例如,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明确了仅契约型资管产品适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仅限于公募基金。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中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要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国家相关财税部门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优化调整并非孤立的政策微调,而是在上述“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以及即将到来的“十五五”规划的战略指引下,一次有条不紊的系统性调整。因此,我们可以看到2025年下半年开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以及此次《10号公告》对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清理调整都体现了“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即将到来的“十五五”规划中有关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方针。

      目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种类繁多,我们将围绕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适用差额的优惠政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加计抵减、以及其他优惠政策等,为读者剖析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要点以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免税政策

      1、起征点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10号公告》延续了月销售额10万元 (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了自然人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的6类情形:包括自然人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利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以及互联网平台和资源回收企业为自然人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的情形等。相关优惠的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充分体现了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持续性支持。

      2、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法》在第四章税收优惠中列举了农产品、医疗服务、育养服务和学历教育服务、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九项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实施条例》以及《10号公告》明确了法定免税项目的具体执行标准。相关标准基本沿用了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政策,但“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排除在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医疗机构之外。(注释1)

      3、其他从2026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0号公告》除了对《增值税法》在第四章税收优惠中列举的九项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明确了具体执行标准以外,还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等文件中规定的农业生产用地、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基金取得的收入等多项增值税免税政策。(注释2)

      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0号公告》还延续了农业生产资料;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36号文以及其他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相关优惠的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需要关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是否还会延续,并评估对业务带来的潜在影响。(注释3)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外,《10号公告》还规定了以下项目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

      项目征收率适用期间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销售自来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进口、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等。(注释4)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5%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3%减按2%自2026年1月1日起
      个人出租住房3%减按1.5%自2026年1月1日起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5%减按1.5%自2026年1月1日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3%减按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3%减按0.5%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10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下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此外,《10号公告》对以下简易计税政策也未予延续:

      • 劳务派遣;
      • 开发动漫产品;
      • 生物制品;
      • 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等。

      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2026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中规定了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以下八种情形。

      1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
      2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3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5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6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7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8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此外,《10号公告》对以下情形给予了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与《12号公告》中列举的八种计算销售额的情形不同,《10号公告》中的差额计算销售额或应纳税额的规定是优惠政策,且相关优惠的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需要关注相关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还会延续,并评估可能对业务带来的影响。

      1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收取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收取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5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6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7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10纳税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
      11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 。


      需要注意的是,《10号公告》对于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规定了1)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2)具体的开具发票的规定,如未按规定开票,不得扣除。 很多情形下的开票规定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特别关注变化并做好开票规则的调整。

      《12号公告》和《10号公告》对以下差额计税政策未予延续: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自来水费;
      • 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5%征收率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服务等。

      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在2025年陆续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对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清理,涉及、黄金、融资租赁、飞机维修、铂金钻石、新型墙体材料等多个行业领域。《10号公告》规定上述文件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新政策调整要点总结如下:

      领域新政策调整要点
      风力发电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其他风力发电产品的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交易所标准黄金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客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铂金铂金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钻石钻石实行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实行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飞机维修飞机维修劳务实行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此外,《10号公告》延续了软件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即征即退政策,且没有设定优惠政策到期日;延续了管道运输服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相关优惠的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先征后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在2025年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0号)对现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清理,主要涉及核电和煤层气领域。《10号公告》规定上述文件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施行。新政策调整要点总结如下:

      领域新政策调整要点
      核电行业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煤层气抽采企业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此外,现行出版物和印刷、制作业务等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加计抵减

      为了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工业母机产业以及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国家在2023年集中出台了关于先进制造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和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产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政策。相关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有效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规定上述文件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施行。

      其他优惠政策

      《10号公告》还对若干其他优惠政策的延续进行了明确和优化,规定将以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施行,例如 :

      1、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相关优惠的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优惠的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脱贫人口的招用和自主创业减免税额政策,相关优惠的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注释5)

      停止执行的优惠政策

          《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除《10号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例如:

      • 原适用免税的避孕药品和用具、能源管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等;
      • 原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全额抵减进项税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等;

      毕马威建议

      此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系统性调整,绝不是简单的“减”或“增”,而是一次优化与重构,是国家深化税收治理现代化、实现“普惠性减税”到“结构性精准调整”的重要体现。我们建议企业及时了解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方向,提前评估潜在影响,并主动做好以下应对准备。

      • 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时间进行全面的梳理,并进行定量模拟分析,从而评估优惠政策取消、转变、可适用等场景下对公司税负、利润表和现金流等影响
      • 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需要从商业角度对供应链上下游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价格以及合同安排
      • 对可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司,尤其是即征即退、差额计税和加计抵减等优惠政策在适用条件、收入核算、进项税核算以及申报表填列等方面都有复杂的合规要求,也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和检查的领域。企业需要做好内部税务合规管理,从理解把握政策口径、核算、税款计算、企业需留存的材料角度进行梳理保证企业合规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毕马威间接税团队长期以来一直积极关注增值税政策变化并密切关注业界反馈。我们也将广泛收集各行业对优惠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至政策制定部门。如贵公司对优惠政策调整的影响以及应对方案有疑问,欢迎随时通过您的毕马威联系人与我们交流。


      注释1: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详见《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10号公告》。

      注释2:2026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完整项目详见《10号公告》。

      注释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的完整项目详见《10号公告》。

      注释4: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简易计税优惠政策详细清单见《10号公告》。

      注释5:其他优惠事项中的部分即征即退、简易计税、差额计税项目已在前文列示。全部其他优惠政策列表详见《10号公告》。


      平稳“换挡”,精准享惠: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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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期,二零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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