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征点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10号公告》延续了月销售额10万元 (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了自然人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的6类情形:包括自然人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利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以及互联网平台和资源回收企业为自然人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的情形等。相关优惠的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充分体现了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持续性支持。
2、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法》在第四章税收优惠中列举了农产品、医疗服务、育养服务和学历教育服务、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九项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实施条例》以及《10号公告》明确了法定免税项目的具体执行标准。相关标准基本沿用了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政策,但“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排除在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医疗机构之外。(注释1)
3、其他从2026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0号公告》除了对《增值税法》在第四章税收优惠中列举的九项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明确了具体执行标准以外,还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等文件中规定的农业生产用地、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基金取得的收入等多项增值税免税政策。(注释2)
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0号公告》还延续了农业生产资料;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36号文以及其他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相关优惠的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需要关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是否还会延续,并评估对业务带来的潜在影响。(注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