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文件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截至2025年末,已切换新准则的保险企业仍保留新旧两套准则下的财务报表,过渡期内仍基于旧准则财务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在上述背景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企业在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