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23年11月20日发布,于2025年6月30日更新)*

作为国际税收改革的一部分,多个国家/地区已修订当地法律以引入全球最低税负制(global minimum top-up tax)1有关世界各地立法进展的概况,请参见毕马威BEPS 2.0各地进展追踪器(英文版))。本次改革涉及双支柱方案。

支柱一旨在确保在各个国家/地区之间更公平地分配可征税利润和征税权。支柱二旨在确保大型跨国集团在其运营所在的每个税收管辖区的所得税最低税率至少为15%。

 

视频文稿(英文版)(PDF 115 KB)

新的支柱二税法非常复杂,要估计其影响可能颇具挑战。企业应与税务专家和财务报表使用者沟通,以确保财务报表能反映适当的金额并提供有关补足税(top-up tax)风险敞口的有意义且相关信息。毕马威的指南将定期更新以追踪新出现的问题,帮助企业应对会计核算、列报和披露方面的影响。

Irina Ipatova
毕马威国际准则小组助理合伙人

支柱二包含四大规则可供各地采用。其中三大规则正在实施当中,分别为所得归入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IIR)、征税不足付款规则(undertaxed payment rule,UTPR)以及符合资格的本地最低补足税(qualifying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QDMTT),其余一项规则正在制定中。我们认为,税务机关根据现行规则征收的所有支柱二补足税通常属于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 Income Taxes)核算的所得税。这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包括最终或中间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和集团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

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了一项强制例外规定,即企业既不确认也不披露有关支柱二税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信息。此外,我们认为,企业在确定未来应税利润,用于评估本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收回性时,通常不应考虑支柱二税项的影响。

某些税收管辖区已开始征收QDMTT,并可能采用与应用于合并纳税集团相类似的报告、征税和清偿机制。《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并未提供有关此类集团5的具体指引。我们认为,如果QDMTT机制具备以下所有特征,则企业可以在其单独或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用毕马威就合并纳税集团发布的会计指引(参见Insights 3.13.1180–1200)。

  • 所有须缴纳QDMTT的企业都位于同一税收管辖区。
  • 所有企业均向同一税务机关申报。
  • 所有企业被视为一个单一税务申报企业,并作为一个单一“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QDMTT纳税申报表。
  • 所有企业对QDMTT负连带责任,即:如果负有主要纳税义务的企业未履行其义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他企业缴纳QDMTT。

为企业答疑解惑

为帮助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我们针对关键问题为企业答疑解惑。

* 已按照Insights into IFRS®(也称为“Insights”)最新发布和即将发布的指引进行更新。

经合组织新发布的支柱二规则下的全球最低税负制。此处也称为支柱二税法。

GloBE——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al anti-base erosion)。

各国可引入不符合GloBE规则的最低税负。

正在制定中。

5 在一些国家,合并纳税制度允许由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集团选择以单一企业身份缴纳所得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未就该主题提供具体指引;但Insights提供了合并纳税集团中单个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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