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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地区处于实施支柱二税法的不同阶段。为确定如何反映当期补足税以及披露哪些信息,企业需要考虑于中期报告日支柱二税法在集团运营所在国家/地区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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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国家/地区处于实施支柱二税法的不同阶段。

在一些国家/地区,支柱二的某些规则已经生效;在另一些国家/地区,某些支柱二的规则已经颁布但将在 2025 年或之后生效,或者规则仍在制定中。

企业需要考虑支柱二税法在集团运营所在国家/地区的实施情况——例如,在集团运营所在的所有税收管辖区中,支柱二税法的全部三项规则是否均已生效?如果不是,在过渡期内,支柱二税项负债可能在集团内部不同层级的公司间转移(详见问题 2)。

企业还需要考虑安全港(safe harbours)规则是否适用,这些安全港规则可能提供一些豁免确认支柱二税项的过渡性措施。有关安全港规则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毕马威发布的相关指引(英文版)

是——如果支柱二的部分规则尚未在集团运营所在的所有国家/地区生效,则支柱二税项负债可能在集团内不同层级的公司间转移。

这意味着,在中期报告日,基于在该日生效的税法,集团内的某家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缴纳支柱二税项的义务,但在之后日期才必须支付相关税款。然而,在年末时可能由集团内的另一家公司最终承担缴纳这笔税款的义务。

我们认为,在中期报告日须依法缴纳支柱二税项的公司应确认相关所得税。

负有依法缴纳义务的公司在计算中期所得税和估计全年的加权平均年度有效税率时,应考虑支柱二税法,而不论该公司是否预计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最终将在年末报告日须缴纳该项税款。估计的加权平均年度实际税率反映的是在中期报告日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法,因此不能反映对税法未来变化的预期。

参见示例 。

是——假设该企业在该报告年度无须缴纳支柱二税项。

如果支柱二税法于中期报告日后在最终母公司所处税收管辖区内颁布且追溯应用时,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居间母公司在年末没有支付税款的法律义务,因此,其在中期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所得税金额应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转回。

相反,如果支柱二税法于中期报告日后在最终母公司所处税收管辖区内颁布且未来适用时,则居间母公司可能仍须依法缴纳当年部分期间的补足税,并继续在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金额。

有可能——具体取决于集团内部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情况。

以下信息为示例相关信息。

  • 企业UP持有企业P 90%的股权。
  • 企业P持有企业S 100%的股权。企业S位于某低税管辖区。
  • 于2024年6月30日,企业P须依法承担缴纳支柱二税项的义务,因此确认相关金额。
  • 于2024年12月31日,转变为企业UP须依法承担缴纳支柱二税项的义务,并确认了支柱二税项。
  • 企业UP确认和应付的最终补足税金额有所减少。这是因为企业UP仅持有企业P 90%的股权。

《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IAS 34 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未规定简明中期财务报表中支柱二税项的具体披露要求。但是,企业需要披露能增进对中期情况了解的相关信息,并弥补因递延所得税的强制例外规定所导致的潜在信息缺失。这些信息可能包括:

  • 集团已应用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强制豁免的声明;
  • 与支柱二税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及
  • 集团因未来支柱二税项面临的风险敞口,包括集团内各公司在不同时期向新税法过渡所产生的预期变化,以及税务策略的变化。

如需获取相关披露示例,请参阅毕马威发布的《披露范本——简明中期财务报表指南》(Illustrative disclosures – Guide to condensed interim financial statements)中的附注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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