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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监管机构、编制者和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已经就支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实施的潜在澄清领域提供了反馈意见。作为回应,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ISSB”)在1月29日的会议上决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提出一系列小范围修订。

修订涵盖以下内容:

  • 披露范围三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即企业金融投资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 使用替代的全球变暖潜力值;
  • 采用区域性豁免,以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1以外的方法计量温室气体排放;和
  • 按行业分解融资排放时,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拟议修订对从事保险或投资银行业务的企业尤其相关;同时,也关乎到正在计划实施或已经进行差距评估的企业。

ISSB拟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表明其愿意平衡利益相关方的需求。这些实务变更旨在简化要求,从而减轻企业负担,让各个国家或地区继续保持准则采用的良好态势。

Helena Watson
可持续专题技术助理合伙人
毕马威国际

拟议变更

ISSB提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作出以下变更。

领域

建议

影响

披露范围三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

请参阅毕马威文章:融资排放和促进排放,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将范围三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限制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所定义的融资排放,并特别排除衍生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将融资排放定义为“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中归属于主体向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的部分”。

企业需要提供有关被排除项目的信息。

企业将无需把下列排放纳入范围三的总排放量中,即使它们是重大的:

  • 衍生工具;
  • 投资银行活动;
  • 保险和再保险行业的承保活动(保险相关排放);和
  • 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中的其他非融资排放。

豁免没有时间限制,但若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如果《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发生了影响范围三第15类排放的变化,ISSB可能在日后重新考虑其决定。

对于所有类型的企业(例如,保险公司),如果融资排放是重大的,则披露融资排放的要求将不会改变。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替代的全球变暖潜力值

允许企业使用当地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使用的全球变暖潜力值,而不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IPCC”)的最新评估值。

企业将不再需要使用两套全球变暖潜力值——一套用于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的要求,另一套用于满足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无论这些提议如何,企业仍需披露其用于计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其中包括以下事项的说明:

  • 所使用的全球变暖潜力值;和
  • 企业未使用IPCC最新评估的全球变暖潜力值的原因(如有必要)。

只要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企业使用替代的全球变暖潜力值,企业即可使用豁免。

豁免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以外的方法来计量温室气体排放

阐明在何种情况下,如果当地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以外的方法,企业可以使用区域性豁免。

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的母公司将被允许合并其集团内某一组成部分使用当地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通过不同的温室气体排放测量方法编制的信息。如果所在国家或地区强制要求使用不同的方法,母公司还可继续对整个集团使用不同的方法。

如果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温室气体排放测量要求,则这些提议将减少企业的重复列报。

按行业分解融资排放时,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引入层级结构来解释借贷和投资活动使用哪种分类体系。

a) 若企业目前在集团某处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则应将其用于整个集团。
b) 若企业目前未在集团内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并且当地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使用替代的行业分类体系进行其他列报,则企业将使用该替代分类体系。
c) 若 (a) 和 (b) 均不适用,则企业可以选择一个行业分类体系,用于提供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

在此层级结构下,如果一家企业使用多个行业分类体系,则提案将要求其选择一个分类体系——优先考虑用于以下目的的体系:

  1. 气候相关报告;其次是
  2. 其他列报目的。

企业需披露所使用的行业分类体系;如果不是《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则解释选择替代分类体系的依据。

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在提供融资排放的分解信息时,可以使用其现有的行业分类体系,而不是《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对于已经被要求使用不同分类体系提供审慎监管报告的企业,或者出于各种原因已经使用不同于《全球行业分类标准》的企业,这些提案尤其有利。

下一步

ISSB计划于2025年第二季度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为60天。ISSB计划在2025年完成相关修订,并尽快确定生效日期(例如,2026年1月1日,允许提前采用),以确保企业有时间调整系统,并避免在推进准则实施过程中承担不必要的工作。

管理层可采取的行动——在意见征询开始后提供反馈

  • 了解ISSB提案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 如果差距评估已经完成,则做好准备更新评估,或者确保在执行差距评估时考虑拟议变更。
  • 考虑是否需要对企业的系统、流程和控制进行计划性变更。
  • 请记住,这些提案旨在简化要求,并非取消要求。保险公司等企业仍需披露融资排放情况。
  • 在意见征询开始后提供反馈。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些提案,请咨询您的毕马威联系人,并访问kpmg.com/ifrs,了解最新信息和讨论。

1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年版)》(Greenhouse Gas Protocol: 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2004),本文简称“《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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