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所列管制物项,均提供了供参考的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协助出口企业识别管制物项。然而,正如公告所描述,这些海关商品编码仅供参考,而不可只依据海关商品编码来确认物项的受管制情况。为最终确认物项的受管制情况,需要将物项的各项性能参数、特征、用途和成分等信息与管制清单中的描述进行比较分析。在此过程中,如果企业不能确认物项受管制情况,或在之后申请许可证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应该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或者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由于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属性,管制物项范围内包括相当一部分技术和数据,属于非实体物项,其与一般实体物项的出口管制管理存在区别,存在“视同出口”问题。对于实体物项,在获得许可证后,由海关在出口环节对许可证进行核验。对于非实体物项,如技术资料等,在出口或向境外传输时,并不会由海关核验许可证。此外,根据《出口管制法》,从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受到出口管制约束,即使该过程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内,即“视同出口”原则。相关企业应当在技术出口或技术转让之前,预先对企业内部的所有技术资料进行梳理,识别受管制技术,并对其实施对应的特殊管理,以防止发生无证转让受管制技术的情形。
公告中还特别提示,与上述几类管制物项有关的专门用于军事用途的产品,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进行审批管理。部分两用物项和军品在特性和参数上很接近,但是在出口管制管理方面差异很大。某些两用物项如果在设计、生产时就有明确的军用、警用目的,则很有可能被纳入军品出口管制管理范围。对此,出口企业应当特别注意,除了要比照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进行物项分类,还需要关注拟出口产品是否可能会落入军品出口管制的管理范围。
基于对中国海关公开数据的统计分析,上述管制物项的主要出口目的地是美国、韩国等西方国家以及俄罗斯。结合近期国际出口管制政策动态,以及中国对美国部分军工企业的反制和制裁,从事此类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航空航天和特殊有机材料物项出口的企业应当特别谨慎,除确认所经营物项的受管制情况之外,还要对相关交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排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方面的合规风险。
从企业合规经营的角度,可能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或者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的企业,应该依照政府发布的相关指南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机制。中国在不断增加、调整管制物项范围,也在不断完善出口管制制度,以及相关的企业便利化措施。2023年8月,商务部发布通知,在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等部分区域推进两用物项通用许可试点工作。企业建立符合标准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既可以帮助企业最大程度的控制相关合规风险,也可以在申请通用出口许可证等程序方面给企业带来更多便利。
如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毕马威的相关税务专家联系并进行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