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3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简称“2023年2号公告”),以下优惠政策延续一年至2023年12月31日: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注要点

我们梳理了上述2项优惠的政策走向,希望帮助大家理清政策脉络: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财税【2018年】164号
    • 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所得1,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税总征科发【2021年】69号
    • 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资料报送要求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期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继续延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内地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以下途径取得的转让差价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 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继续延续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毕马威观察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延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重大利好。对于企业,给予员工具有税务优化效应的股权激励能够更好地激励和保留员工。对于个人,无论是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还是参与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和香港基金份额的买卖,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都能享受到优惠待遇,从而降低税负。值得注意的是,税优政策目前只延期一年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4年及之后的税收政策具有不确定性。

同时,预期税务机关仍将在未来重点关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我们注意到自2021年以来,税务局加强了对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检查。通过大数据比对,当发现企业股权激励申报收入与备案信息不匹配时,有可能引发税务局的进一步个税稽查。企业应在享受股权激励个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做好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备案,以应对未来税务监管力度的加强。

鉴于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欢迎企业和个人与我们联系,寻求专业性的支持与帮助。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新变化,并分享最新动态。

如果您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¹注:居民个人参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30%并且完成股权激励计划所有资料的税务报备要求。
²注: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向税务局报送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解禁/行权通知书、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