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和相应的政策解读说明。该政策在2020年出台的缓解出口企业困难的政策(税总2号公告)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及备案单证管理、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及方式、明晰收汇管理口径等。新政对出口企业的税务合规及退(免)税管理将产生积极影响,解决了部分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多转出的进项税额允许列入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将为该部分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同时也将引起出口企业对退税管理及基础资料的规范性方面的重视。近期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团队成功协助出口企业在退税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设计,也协助解决了部分税企争议,后续将为9号公告在全国范围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背景

近年来,在后疫情大背景下,中国政府日益重视出口企业退税便利度及退税时效,税务部门不断推出服务出口企业的各项举措,提高了众多出口企业的退税效率,弱化了申报退税的时限,纾解了由于疫情等原因引起的外汇收取困难不能及时申报退税等问题。

但在过往实践中,由于出口业务复杂性及退税政策的不断更新优化,出口企业普遍面临对出口退税政策理解不够深入,在政策落地实施层面未能及时识别并享受便利政策、以及退税合规管理方面不够完善等问题。另外,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口径也不尽相同。为了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的便利度、明确历史原因形成的退税政策、引导出口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对各项政策的获得感,助力外贸平稳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9号公告,为出口企业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毕马威观察

9号公告将对所有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税务合规和退税便利度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对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属利好政策。

1. 完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简化办理流程、方式及资料 

  •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更人性化: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需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即符合一定条件仍可以在12个月内调整退税管理级别。
  • 退税流程更简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是出口企业首次申报退税的前提条件,新政规定在一定退税限额标准内,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超限部分仍需将实地核查前置。    
  • 办税方式更便利:
    • 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类退(免)税证明基本全面电子化(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涉税电子数据在开具方和使用方的税务机关之间流转并审核,无需企业报送;
    • 进一步加大办税事项“非接触”力度,初次开展出口业务之前需要现场报送退(免)税备案资料的,改为网上以数字化表格的形式提交办理。
  • 报送资料更精简:按照以前规定需要报送资料原件的涉税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

2. 解决了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应抵扣未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由于近年来征退税率一致导致的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多转出的进项税额)长期挂账,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款,新政明确该部分税款可以列为进项税进行抵扣,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对该类出口企业属实质性利好政策,具体操作指引及管理规程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3. 规范备案单证管理,更加强调出口业务真实性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是佐证出口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的文件主要是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第八条第四款。新政在此文件基础上:

  • 取消了部分不符合现状的资料,如《出口货物装货单》;
  • 增加并明确了部分税务机关核查出口业务真实性的证明资料。如增加了出口合同,运输单据中原政策仅要求提供国内运输发票拓展到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费发票,增加了委托报关单据,视同出口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也纳入备案单证管理范围;
  • 明确了可以自行选择电子化方式进行备案单证管理,但我们认为仍需按照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的纸质资料的相关管理逻辑进行电子化归集及保管,实际上进一步强调了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管理的重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公告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意味着以前出口的5月申报的业务也要按照新政的要求完成备案单证的归集和管理,即5月征期申报退(免)税之后15日内完成。

4. 梳理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新政在2号公告弱化申报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超时限申报退税的收汇资料及管理要求:

  • 超时限申报退税时必须同时报送收汇资料。明确超时限企业具备申报条件(收齐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可继续申报退(免)税;
  •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但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 增加了视同收汇可申报退税的情形,即出口信保赔款;
  • 将委托出口货物和向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纳入收汇管理范围;
  • 明确了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情形适用免税政策(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毕马威建议

结合9号公告及相关政策文件,建议企业:

  • 围绕9号公告深度了解相关退税政策及相关流程的变化。针对符合条件的情形,积极享受新政的同时提升退税管理的质效;
  • 进一步梳理退税各环节中的节点及风险点。在精准申请并享受以上退税政策的同时,避免不符合条件却错误申请相关政策,引发合规风险;
  • 重视出口备案单证管理。首先应迅速保证今年5月征期申报结束后15日内按照新政补充完善备案单证;建立管理机制,明确出口业务各环节责任人、优化单证收集及管理流程等,必要时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单证管理;
    举例:2022年5月1日以前出口的今年5月份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要在今年5月征期申报退税后15日内补充收集出口合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费发票、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开具的代理费发票等备案单证;出口货物至综合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的业务和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业务也需要按新政要求保管相关备案单证。
  • 对出口业务的收汇情况进行追踪、分析及预警管理。避免由于收汇处理不当导致的不予退税、暂缓退税等风险;
  • 对于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 如符合将长期挂账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可列入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应注意观察后续的管理文件及操作指引,按照主管退税机关的要求及时享受该政策红利;
      举例:出口退税系统整合入金税系统前(2021年4月起陆续开展),如所属期2019年度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第6列“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负数,2020年在完成所属期2019年度核销后自第一次申报免退税时《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旧版汇总表)第23和26栏有长期挂表金额的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将该部分税额列入进项税抵扣范围(金税系统整合完毕后,会以负数形式迁移至新版免抵退税汇总表第8C栏)
    • 做好年度核销及首次免抵退税的申报调整,确保手册项下退税申报的准确性及合规性,避免由于管理不当造成补税甚至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