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 Leases) 的修订将影响卖方兼承租人如何对售后租回交易中产生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进行会计处理。该修订为可变付款额引入新的会计处理模式,要求卖方兼承租人重新评估并可能重述自 2019年以来所签订的售后租回交易。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采取了值得欢迎的举措,已对之前更加详细、规范性的提议进行简化。但是,将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售后租回交易所产生租赁负债的这一核心要求,仍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一般模式存在较大差异。
填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的缺口
利益相关方提出问询,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产生了可变租赁付款额,主体应如何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例如,如果租回交易中所有租赁付款额都取决于卖方兼承租人的未来销售情况,则能否接受承租人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计量为零,并因此在交易日全额确认出售的利得或损失?
起初,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 (IFRS®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简称“委员会”) 的结论是,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不大可能计量为零。换言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要求卖方兼承租人估计其在租赁期内预期支付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但是,委员会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通过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来解决后续核算问题。
将可变租赁付款额确认为负债
- 初始确认时,卖方兼承租人在计量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租赁负债时应包括可变租赁付款额。
- 初始确认后,卖方兼承租人将采用租赁负债后续核算的一般要求,即不确认与所保留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卖方兼承租人可通过不同方法来满足后续计量的新要求。
示例
卖方兼承租人从事售后租回交易,出售前标的资产的账面金额为80。预期租赁付款额 (均为可变租赁付款额) 的现值为50,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等于所收取的对价。
在交易日
卖方兼承租人以40 (80*(50/100)) 计量使用权资产,以 10 ((100-80)*(50/100)) 计量计入损益的利得。因此,租赁负债计量为50,即使所有租赁付款额均为可变租赁付款额。
租赁负债后续核算
卖方兼承租人将减少租赁负债,如同在交易日所估计的“租赁付款额”已被支付。这些租赁付款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将计入损益。
主体可通过多种方式(例如,作为“预期租赁付款额”或作为租赁期内的“等额定期付款额”)来确定从租赁负债中减少的租赁付款额。
后续行动
关于售后租回会计处理的更多详情,请阅读毕马威的刊物《租赁——售后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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