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企業可能自願購買碳信用額,該等信用額通常代表透過認證的抵換專案(例如植樹)所達成的排放(如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碳信用額通常會在登記機構註冊,公司也可能將其交易或出售給第三方(詳下方碳信用額的生命週期)。然而相關協議可能差異甚大,公司需要仔細考量具體事實與情況以決定適當的會計處理。
為決定碳信用額的適當會計處理,公司應考量協議性質以及購買信用額的商業目的。例如,於分析時考慮以下因素:
| 關鍵考量 | 潛在影響 |
| 碳信用額是否與其他商品或勞務一起購買? | 判斷碳信用額是否屬於其他商品或勞務成本的一部分,或應為單獨的會計處理單位。如果是其他商品或勞務成本的一部分,則無需單獨處理—亦即公司係依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處理該商品或勞務成本。 |
| 碳信用額是否以在正常活動中出售為目的而購買? | 將碳信用額認列為存貨,並考量是否適用大宗商品之經紀—交易商相關指引。 |
| 碳信用額是否為履行與客戶之合約而購買? | |
| 碳信用額是否為廣告或促銷活動而購買? | 於獲得相關商品或勞務效益時,認列廣告與促銷活動的支出費用。然而,依KPMG經驗,碳信用額通常不會僅為執行廣告或促銷活動而取得。 |
如果上述表格中的考量因素均不適用,則依KPMG經驗,碳信用額的購買目的係為抵銷公司自身排放量,即該信用額將被持有以供使用,因此通常視為單獨的會計處理單位(詳問題2及問題3)。
視情況而定。公司首先需考量協議的性質及購買信用額的商業目的(詳問題1)。如果問題1列出的考量因素均不適用,依KPMG經驗,碳信用額通常被視為單獨的會計處理單位,購買目的係為抵銷公司自身排放,即該信用額將被持有以供使用。
判斷持有以供使用的碳信用額是否應認列為資產時,需考量經濟效益的性質及其耗用時點。依KPMG經驗,公司有能力使用碳信用額抵銷自身排放通常代表該信用額會帶來經濟效益。如果經濟效益源自於抵銷能力,則公司可能擁有一項資產—本質上屬於無形資產—因為公司有權取得未來經濟效益並限制他人取得該效益。
例如,如果經濟效益是抵銷能力,則其耗用通常發生在公司註銷信用額時,即信用額在註銷前被認列為資產,註銷時予以除列。相反地,如果信用額在購買時立即註銷,則該支出應認列為費用,因為其經濟效益已立即被耗用。
公司可透過問題2判斷碳信用額是否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然而,符合存貨定義的無形資產應依IAS 2處理。因此,公司需根據具體事實與情況,評估其持有的碳信用額是否符合存貨定義,例如:信用額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時被耗用。
設定並公布氣候相關目標本身並不會自動觸發負債。IAS 37對於決定報導日是否存在負債及是否須於財務報表中認列負債有明確規定。由於公司對於未來營運損失不得認列負債,是以其承諾必須於報導日因過去事項(例如:已造成損害)而產生現時義務。
請參閱「淨零承諾閱讀手冊」以及 「淨零承諾|企業應於何時認列負債,以及如何呈現財務與永續資訊間之連結性」文章,以取得更多關於何時認列負債的詳細資訊。
本文引用特定IFRS會計準則—相關準則明細請詳詞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