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企業可能受到政府根據排放計畫設定的強制性目標約束,也可能自願性設定此類目標,例如屬於其淨零轉型計畫的一部分。
會計處理需要依據強制性制度或自願性承諾的具體事實與情況作出判斷,而這些事實與情況可能各有差異。
與排放目標相關的強制性制度與自願性承諾,其主要特徵說明如下,該等特徵與如何適用 IAS37的分析相關:
此類事件會產生法律或推定義務,使公司除清償該義務外別無實際可行的其他方案。
在強制性排放制度下,判斷何為義務事件可能需要根據方案的具體條款作出判斷,包括:與目標或門檻相關的活動;目標或門檻的類型(例如:絕對值 vs 累計值);遵循期間;清償機制(詳問題 3)。
依KPMG觀點,與強制性排放制度相關的現時義務在公司符合以下條件時產生:
- 已開始與門檻相關的活動;且
- 已超過允許的門檻。
除上述標準外,KPMG認為,公司在評估是否有實際可行的替代方案以避免清償義務時,應根據具體事實與情況作出判斷,包括考量是否能採取未來行動以避免該義務。考量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採取未來行動的成本是否超過清償該義務的成本,以及公司行動的結果是否會受到市場狀況或其他事件的影響。 然而,KPMG認為,如果沒有證據顯示公司計劃停止營運,則透過停止營運來規避該義務不太可能是清償該義務的實際可行替代方案。
設定並公布自願性減排目標並不會自動觸發負債。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會產生與自願減排目標相關的義務:
- 公司的公開聲明已建立有效預期(詳《淨零承諾閱讀手冊》測試1:該承諾是否負有推定義務?);以及
- 公司未達成其承諾要實現的排放目標(詳《淨零承諾閱讀手冊》測試2:是否符合認列負債的條件?)。
要在財務報表中認列負債,負有現時義務只是三個條件之一,還必須符合其他條件(詳問題5)。請使用下方圖表協助分析:
當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應認列負債準備。
| 認列標準 | 強制性排放目標 | 自願性排放目標 |
| 因過去事件(例如「已造成的損害」)而負有現時義務 | 詳問題3。 | 詳問題4。 |
| 很有可能需要流出現金或其他資源以清償該義務 | 如果資源流出發生的可能性大於不發生的可能性,則視為很有可能。即資源流出發生的機率高於不發生的機率。 | |
| 金額能可靠估計 | 除極罕見情況外,公司通常能夠確定可能結果的範圍,因此能對義務作成充分可靠的估計值,以用於認列負債準備。 | |
在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下,公司通常只能透過向當地主管機關交付排放配額來清償因排放污染物而產生的義務。一般而言,公司不能透過支付現金或轉移其他資產來清償其義務。依KPMG觀點,當其他清償方式不可行時,若公司擁有充足的配額並預期用以清償現時義務,則得以可用配額的當前帳面價值來衡量負債準備。這是因為公司可以將其視為清償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值。否則,負債準備應以報導日當天排放配額的市場價值為基礎衡量。
如果公司清償其義務所需的排放配額數量超過報導日實際持有的配額數量,則通常應以彌補缺口所需排放配額的市場價值作為清償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值。
公司可能在年度中出售排放配額,導致實際持有的配額數量低於總排放量。在此情況下,如果與短缺相關的義務部分未以報導日的排放配額市場價值衡量,則應以配額當前市場價值重新衡量該部分義務。
兩者皆可—會計政策選擇。
IFRS會計準則並未針對排放配額的會計處理提供具體指引。依KPMG觀點,參與碳排放交易機制的污染企業應就以下方法選擇會計政策,並一致適用該政策來處理排放配額:
- 認列為無形資產: 在此方法下,公司認為排放配額是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且無實體形態,因此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
- 認列為存貨: 在此方法下,公司認為排放配額實質上是生產過程中所耗用的投入,類似於存貨。
KPMG認為,無論排放配額是購買取得還是由政府分配,該會計政策選擇都應一致適用。同時,該政策亦得適用於為遵循其他類型的強制性制度而購買的排放配額或碳信用額。
本文引用特定IFRS會計準則—相關準則明細請詳詞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