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可能會購買碳信用額並轉售予第三方——例如,銷售予需要碳信用額來抵換其排放的公司。
為了決定購買與銷售碳信用額的適當會計處理,中介機構需要考量以下事項:
- 其角色是否為大宗商品之經紀-交易商(commodity broker-trader);
- 在銷售碳信用額或提供抵換服務時,依IFRS 15判斷是以主理人(principal)或是代理人(agent)身份行事;
- 是否需依IFRS 9將非金融項目(即碳信用額)的購買或銷售視為金融工具處理。
是,如果公司身為大宗商品之經紀-交易商,並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其存貨,則不適用IAS 2相關衡量規定。
依KPMG觀點,碳信用額與排放配額得被分類為大宗商品。IFRS會計準則並未明確定義大宗商品,且碳信用額或排放配額並非金融資產。這意味著,將碳信用額或排放配額分類為大宗商品並無定義上的限制。KPMG認為,如果此類資產是以大宗商品形式持有以供轉售,並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則不適用IAS 2相關衡量規定。[IAS 38.3(a), 2.3(b), 5]。
本文引用特定IFRS會計準則—相關準則明細請詳詞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