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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以不同方式投資於產生碳信用額的專案。

      會計處理可能因具體事實與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公司首先需判斷應適用的會計準則,以下考量因素可能有所幫助。


      視情況而定。「碳基金」投資於綠色專案,並以該專案生產的碳信用額形式支付分配。投資碳基金的公司需要考量此類投資是否屬於IAS 32下的金融資產。這需要考量以下事項作出判斷:

      • 與投資相關的所有合約權利,包括公司是否有權利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以及
      • 該等權利是否係表彰對另一家公司的權益工具。

      視情況而定。在某些投資協議下,公司可能簽訂購買非金融項目的合約,而該合約得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淨額交割—例如,若所購買的碳信用額可隨時變現。於此情況下,公司需要評估該合約是否符合本身使用之例外規定,或是否應依IFRS 9將其視為金融工具(通常為衍生工具)處理。

      如果不符合金融資產定義,且該合約不屬於IFRS 9範疇,則該投資可能代表未來取得非金融資產(如碳信用額)的預付款項。此外,亦應考量合約是否包含需單獨處理的嵌入式衍生工具。


      本文引用特定IFRS會計準則—相關準則明細請詳詞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