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佳瑩︱安侯永續發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副總經理
2025年下半年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對台灣企業發布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 WRO),CBP引用調查表示,由於企業涉及濫用弱勢處境、惡劣工作與生活條件、債務束縛、扣留薪資與過度加班等強迫勞動指標,並要求進口商提出產品不涉強迫勞動的證明。此案例亦點出國際市場檢視的已不只是產品品質與價格,也包括供應鏈背後的勞動條件與治理能力。
從 WRO 到 301:美國強迫勞動執法正在升級
今(2026)年6月,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再依《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 6月宣布擴大「301條款」貿易制裁,針對全球多國的製造業結構性產能過剩與強迫勞動問題展開審查。美方以打擊強迫勞動為由,對全球60個經濟體加徵10%至12.5%的懲罰性關稅。台灣雖已簽署台美貿易協定,但因尚未立法限制外國強迫勞動產品進口、執法機制待強化,仍被列入關稅建議名單。台灣同時面臨「對內治理」與「對外立法」的雙重標準挑戰。美方與國際人權組織針對台灣企業強迫勞動人權產品禁制輸入國內以及美國境內的壓力。
台灣整體經濟高度仰賴進出口貿易,2025年台灣全年出口總值更創下突破6,000億美元的歷史新高。在國內勞動力短缺下,多數製造業仰賴外籍移工或多層供應鏈,特別是佔據台灣GDP大半的電子與資通訊製造等勞力密集產業。國際裁罰案例皆是以國際標準進行嚴格檢核,台灣企業一旦在管理上出現漏洞,就會被扣上高風險的標籤。
歐盟同步推進:人權盡職調查與禁止強迫勞動產品上市規章 雙軌並行
與美國相呼應,歐盟也正透過法規將企業人權責任具體化。《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將於2029年7月生效,要求位於歐盟境內,員工人數大於5,000 人,且全球年度淨營業額大於15 億歐元的企業:以及在歐盟境內淨營業額大於15 億歐元的非歐盟企業,針對自身營運、子公司及活動鏈中的商業夥伴,進行以風險為基礎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並將風險辨識、預防、減緩與補救納入治理、採購與供應鏈流程。若違反相關內容,最高罰則可最高處罰到該公司全球淨營業額的3%。此一指令尚分階段、且轉制於歐盟各國國內法中,也會有時間差,讓台灣企業得以有時間可以準備。
然而,歐盟《禁止強迫勞動產品上市規章》,則將於2027年12月14日起生效,凡進口入歐盟銷售,或自歐盟出口的產品,都需無涉及全部或部分強迫勞動,此規章適用所有產品、產業與來源地。企業若無法提出產品及供應鏈未涉及強迫勞動的可信證據,未來可能面臨產品下架、禁止上市或出口受限風險。
整體而言,歐美市場的共同趨勢已相當明確:企業人權治理不再只是永續報告書中的自願性揭露,而是轉化為市場准入、邊境執法、產品上市與客戶採購決策的基本條件。位於全球供應鏈之中的企業皆無例外,未來在產品銷售上,人權盡職調查就是一個必備的通行證,企業也會被要求提出可驗證的紀錄,包含各階供應商相關管理佐證。
從個案走向系統性優化 跨部會
台灣政府面對歐美法規的要求,也從協助企業處理單一個案,轉為制度性、系統性檢視與精進。行政院與經貿談判團隊指出,301調查結果仍屬程序之一,最終措施尚未立即生效,台灣仍可透過書面意見、公聽會及後續諮商爭取較有利待遇。與此同時,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也密切討論,將依《貿易法》作為管制法源,循跨部會程序討論限制輸入強迫勞動貨品,並強化防制強迫勞動指引、禁止扣留勞工證件與財物,以及優化移工聘僱與仲介制度。顯示政策重點正由回應美方質疑,轉向補足制度缺口。
企業下一步:建立可驗證的人權治理能力
對企業而言,這不是單純的關稅問題,而是治理模式的轉換。從案例可知只要供應鏈某一環節被認定涉及高風險勞動條件,即使企業自認符合本地法規,仍可能在邊境受阻;美國301調查與歐盟CSDDD、強迫勞動產品規章也顯示,人權風險將同時影響關稅、產品上市、客戶稽核與供應鏈合作關係。
企業可優先從三方面著手:第一,盤點出口市場與供應鏈人權風險,特別是移工、仲介費、宿舍、工時薪資與高風險供應商;第二,建立人權盡職調查(HRDD)流程,涵蓋政策承諾、風險辨識、改善、申訴補救、追蹤與溝通;第三,強化證據管理,保存薪資、工時、住宿、仲介費、供應商稽核與改善紀錄,以因應客戶查核、主管機關調查或邊境審查。
身居關鍵角色的產業公協會亦可扮演產官、產業鏈之間的橋樑,建立產業指引、協助龍頭企業啟動「以大帶小」模式,透過交流與分享,協助企業汲取實務經驗,連結適當資源,以降低國際貿易門檻。
企業人權治理與盡職調查 將成為全球經貿市場的入場券
綜合而言,從美國擴大301調查,再到歐盟CSDDD與禁止強迫勞動產品上市規章即將上路,台灣企業面對的是一場供應鏈永續治理的壓力測試。勞動人權正從聲譽管理與永續揭露議題,轉化為市場准入、產品流通、價格競爭與客戶信任的核心條件。未來供應鏈競爭力,不只取決於成本與效率,更取決於企業能否提出可信、透明且可驗證的人權治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