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HQK18-NV號公文
越南同奈省海關局(負責同奈省)於2026年4月1日發布第619/HQK18-NV號公文(以下稱「第619號公文」),針對符合投資優惠條件之投資專案資產移轉相關海關程序提供指引,主要涉及進口免稅之固定資產:
- 第619號公文就移轉方與受讓方應負擔之義務提供詳細指引,包括專案移轉之通知義務、免稅進口貨物清單向海關申報之要求,以及就移轉貨物重新辦理報關之規定。依據第619號公文,交易雙方企業於辦理上述海關程序期間,無須中止其製造或營業活動。移轉資產之所有權,則於受讓方依新報關單完成海關程序時予以認定。
- 第619號公文亦釐清,若發生用途變更或內銷,且未主動向海關申報並補繳相關稅款之情形,一經查獲,海關將依最終進口報關單課徵關稅,並依現行規定加徵滯納利息及處罰。
第1537/CHQ-NVTHQ號公文
越南海關於2026年4月17日發布第1537/CHQ-NVTHQ號公文(以下稱「第1537號公文」),就進口油品之環境保護稅(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以下稱「EPT」)之申報及提交時點提供相關指引:
- 第1537號公文主要釐清企業於EPT制度下就進口油品之EPT申報時點與適用之主管機關:
- 若企業屬於石油營運相關法規所定義之主要貿易商或石油生產商(定義於第95/2021/ND-CP號法令及修訂補充之第83/2014/ND-CP號法令),應向直接管轄該企業之稅務機關提交EPT申報資料。
- 若企業非屬主要貿易商之情況下,應於辦理進口報關及繳納進口關稅時,同時申報、計算並提交進口油品之EPT。
第15269/CHQ-GSQL號公文
越南海關於2026年4月14日發布第15269/CHQ-GSQL號公文(以下稱「第15269號公文」),以及同奈省海關局(第十八區域海關分署)於2026年3月31日發布第608/HQKV18-NV號公文(以下稱「第608號公文」),就化學成分資訊之申報規定提供相關指引:依據第15269號公文,越南海關要求各區域海關分署針對目前就進口化學品通關目的,是否要求申報100%化學成分資訊(包括CAS編號、各成分含量比例等)之實務作法進行檢視與回報,並同時提供該等要求之法律依據:
- 在第15269號公文發布前,第608號公文已說明,若次要成分不具危害性或低於法規門檻,則安全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s, SDS)無須列示100%之化學成分。
- 因此,對於進口化學品之企業而言,建議密切關注越南海關總署後續依各區域海關回報結果所發布之進一步指引(如有),並即時調整申報作業,以確保化學品進口申報之合規性與一致性。
KPMG 觀察
越南海關總署於2026年4月發布多項官方函釋(包括第619號、第1537號及第15269號公文等),針對投資專案資產移轉之海關程序、進口油品之環境保護稅申報時點,以及化學品成分申報要求等議題提供進一步釐清與補充說明,重點在於統一各地海關對申報義務、文件要求及作業流程之實務執行標準,並強化對於免稅資產移轉、環境保護稅申報責任歸屬及化學成分揭露程度之管理規範。
企業應及早檢視現行作業流程及申報實務,包含確認涉及投資專案移轉時之報關及通知程序是否符合最新規範;釐清是否屬適用範圍之企業,以正確判斷進口油品環境保護稅之申報與繳納時點;並重新檢視化學品進口申報資料是否符合可能趨嚴之申報要求。此外,建議企業持續關注越南海關機關後續發布之補充指引,並完善內部文件留存與跨部門溝通機制,以降低通關延誤、補稅等法遵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