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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稅務機關於2026年4月23日公布相關表單,以利於跨國企業遵循荷蘭第二支柱(Pillar Two)最低稅負法案下的三項主要規定要求,包括: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al anti-base erosion, GloBE)資訊申報書(GloBE information return, GIR)、GIR通知書,以及第二支柱之當地稅務申報表。


      GloBE資訊申報書(GIR)

       

      GloBE資訊申報書的XML架構已發布,並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25年1月發布之GloBE資訊申報書相關資料一致。GloBE資訊申報書必須由所有荷蘭之集團成員(Constituent Entities, CEs)申報,或由一個荷蘭指定之申報實體代表所有荷蘭實體提交;除非該申報已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完成,並依稅務領域行政合作指令(Directive o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DAC9)或GIR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the Exchange of GloBE Information, GIR MCAA)與荷蘭進行資訊交換。

      GIR自2026年6月1日起可透過「Digipoort」入口網站提交,並將與符合條件之國家自動進行資訊交換。GIR的申報截止期限為會計年度結束後15個月(過渡年度為18個月)。因此,採曆年制之納稅人,須於2026年6月30日前,就2024會計年度履行其首次申報義務。

       

       

      GIR通知書(GIR Notification)

       

      若GIR已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申報,則須透過荷蘭稅務機關入口網站「Belastingdienst Gegevensportalen」之線上表單向荷蘭稅務機關提交通知(該表單得於2026年6月2日起下載)。該通知應於與GIR相同之申報期限內完成。

       

       

      第二支柱之當地稅務申報

       

      荷蘭稅務機關亦提供了一份整合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ayment Rule, UTPR)及合格的當地最低稅負制(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QDMTT)的單一當地稅務申報表,該表單自2026年6月1日起可透過入口網站「Mijn Belastingdienst Zakelijk」提交。

      該表單內容相對簡要,無需揭露IIR、UTPR或QDMTT之詳細計算,僅需提供一般性資訊(例如:集團識別資訊、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 UPE)、GIR申報實體、聯絡人等),以及應繳補充稅金額之聲明。

      稅務申報及補充稅繳納之截止期限為申報會計年度結束後17個月(過渡年度為20個月)。因此,採曆年制之納稅人,須於2026年8月31日前,就2024會計年度履行其首次申報義務。

      就QDMTT及UTPR而言,得選擇由一個荷蘭指定之實體,代表所有荷蘭集團成員進行申報及繳納補充稅。若在荷蘭無需繳納補充稅,則無須提出稅務申報。


      KPMG 觀察

      整體而言,荷蘭已明確建立第二支柱下GloBE資訊申報(GIR)、通知及當地申報之架構與時程,對於在荷蘭設有投資之台灣企業而言,建議及早盤點集團內各荷蘭實體之申報義務與角色(如是否為指定申報實體或需進行當地申報)。特別是在GIR可由其他租稅管轄區集中申報並透過資訊交換完成之情況下,企業應審慎評估集團層級整體申報策略,以避免重複申報或遺漏通知義務。此外,雖當地稅務申報表內容相對簡要,但仍需揭露補充稅金額並涉及實際繳納,企業應提前確認相關數據來源與計算邏輯之一致性。最後,荷蘭已設定具體申報與繳納期限(例如2026年中至下半年),台商應及早規劃內部資料準備及跨國協調流程,以確保能於法定期限內順利完成申報與合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