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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來西亞皇家關稅局(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關稅總長於2026年3月31日發布第1/2026號公開解釋令—「服務稅及銷售稅發票之外幣匯率認定」(僅提供馬來文版本,完整內容請參此連結),就以外幣開立之服務稅與銷售稅發票,其適用匯率之認定方式提供指引。

       

      依該公開解釋令之規定,服務稅登記人或銷售稅登記製造商如以外幣開立發票,除外幣金額外,亦須同時以馬來西亞令吉(以下簡稱「MYR」)列示對應金額,且應使用在提供應稅服務或銷售貨物當下馬來西亞所適用之外幣兌換匯率進行換算。


      匯率來源之選擇

       

      有關外幣兌換匯率之來源,得依下列機構所公布之匯率擇一適用:

      一. 馬來西亞中央銀行(Bank Negara Malaysia,以下簡稱「BNM」);

      二. 任何於馬來西亞營運之商業銀行或登記於BNM之銀行;

      三. 國際新聞機構,如:Bloomberg、Reuters、Oanda;或

      四. 外國中央銀行,如:歐洲中央銀行(European Central Bank)或紐約聯邦準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一致性要求

       

      企業應至少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內,在日常營運及會計報表中一致採用同一匯率來源。

      如擬改採前述匯率來源以外之匯率,須以書面向馬來西亞皇家關稅局總部之服務稅或銷售稅政策處提出申請,並經關稅總長核准。

       

       

      匯率適用時點

       

      進口貨物部分,例如關稅、貨物稅及銷售稅之稅額計算,應以進口當時由關稅總長所指定之外幣兌換匯率為準;而針對進口應稅服務,其外幣金額轉換為MYR時,應按服務發生當時馬來西亞所適用之外幣兌換匯率換算。


      KPMG 觀察

      本次公開解釋令進一步明確外幣發票於服務稅及銷售稅制度下之匯率適用原則,有助於提升實務操作之一致性與可預測性。企業應特別留意,除須於發票上同時揭露MYR金額外,亦須於至少一個會計年度內一致採用同一匯率來源,並確保會計處理與稅務申報口徑一致。此外,涉及進口交易之企業,亦應區分進口貨物與進口應稅服務於匯率適用時點之差異,以降低申報錯誤及後續稅務爭議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