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備忘錄通告(Revenue Memorandum Circular, RMC)第14-2026號
菲律賓稅務局(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BIR)於2026年3月4日發布RMC第14-2026號,針對RMC 第8-2026號(關於恢復暫停稅務查核及實地查核作業之措施),以及稅務備忘錄命令(Revenue Memorandum Order, RMO)第1-2026號與第6-2026號(有關修訂後之查核政策、程序及保障措施之執行)進行進一步說明與釐清。
以下為RMC第14-2026號之重點摘要:
- 針對因稅務人員調動而補發電子查核授權書(electronic Letter of Authority, eLOA)之核發方式及效力提供指引
- 說明先前已核發之電子查核授權書及查核授權書(Letter of Authority, LOA)之效力及其適用期間
- 釐清稅務驗證通知(Tax Verification Notice, TVN)之適用範圍及限制
- 說明單一查核制度(Single Instance Audit Framework)之適用範圍,包括電子查核授權書何時進行合併或分別處理之情形
- 調整系統輔助啟動查核機制(System-Assisted Audit Initiation),其作業方式將視查核風險及選案標準而有所不同
- 有關既有未結查核案件之合併方式,說明如下:
日期 | 事項 |
2026年3月13日 | 納稅義務人如欲就同一納稅義務人及同一課稅期間之增值稅相關查核授權書/電子查核授權書維持分別進行,須於此期限內提出不合併查核案件之申請 |
2026年3月20日 | 針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及同一課稅期間,如存在多份查核授權書或電子查核授權書,未於此期限內提出不合併查核案件之申請者,相關未結案件將自動予以合併 |
2026年5月15日 | 增值稅查核科(VAT Audit Section, VATAS)及大型納稅義務人增值稅單位(Large Taxpayers VAT Unit, LTVAU)應依RMO第1-2026號規定,在此期限內完成對所有進行中的查核及稅務評估案件之檢視、整理與準備作業,以移轉至 BIR轄下適當之承辦單位 |
2026年5月18日 | 所有針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及同一課稅期間,如存在多份查核授權書或電子查核授權書,且先前曾獲准可分別進行查核者,將自動予以合併;如僅存在單一 查核授權書或電子查核授權書,則不進行合併,惟該案件仍應依RMO第1-2026號規定移轉至適當之承辦單位 |
- 針對查核案件於合併前已作成之查核發現,提供處理方式指引
- 說明負責未結查核及稅務評估案件之增值稅查核辦公室及專案小組之移轉與解編安排
RMC第14-2026號即日起生效。
稅務備忘錄命令(RMO)第6-2026號
發布於2026年3月4日之RMO第6-2026號,係修訂及補充RMO第1-2026號之相關執行指引,以處理電子查核授權書合併之規定,以及其對既有稅務評估案件及相關作業程序之影響。
以下為RMO第6-2026號之重點摘要:
- 擴大RMO第1-2026號下「強制適用案件(Mandatory Case)」對電子查核授權書之適用範圍
- 調整RMO第1-2026號所規定之相關時程
事項 | 原本時間 | 更新時間 |
提出不合併增值稅查核案件之書面申請期限 | 2026年2月16日 | 2026年3月13日 |
除已依法提出不合併查核案件之書面申請者外,所有未結電子查核授權書案件將自動進行合併 | 2026年3月4日 | 2026年3月20日 |
增值稅查核科及大型納稅義務人增值稅單位進行查核作業之最終作業期間 | 2026年4月30日 | 2026年5月15日 |
依不合併申請規定,先前曾獲准分別進行之所有未結電子查核授權書案件,將自動予以合併 | 2026年3月4日 | 2026年5月18日 |
增值稅查核科及大型納稅義務人增值稅單位辦理結案作業之最後作業期限 | 2026年5月15日 | 2026年5月29日 |
- 說明有關稅務評估案件合併之禁止事項及適用條件之規定
- 規範於不同程序階段中,何時及如何進行稅務評估案件合併之相關規定
- 有關最終稅務評估通知書(Final Assessment Notice, FAN)層級合併所須遵循之強制性保障措施規定
- 依RMO第1-2026號規定,於增值稅查核科及大型納稅義務人增值稅單位過渡期間及作業結束期間,關於增值稅退稅申請之補充性規則
RMO第6-2026號即日起生效。
稅務備忘錄通告(RMC)第20-2026
發布於2026年3月16日之RMC第20-2026號,係訂定2025曆年制(截至2025年12月31日)之年度所得稅申報(Annual Income Tax Return, AITR)申報指引,以及訂定最遲應於2026年4月15日前完成相關稅款之繳納。
2025曆年制之年度所得稅申報,原則上應以電子方式辦理(包括無需繳稅之申報),可透過各電子平台進行,如電子申報繳稅系統(eFPS)、電子稅務申報表(eBIRForms),以及經核准之稅務軟體供應商(TSPs);本通告亦說明得以人工申報之適用條件。
以下為RMC第20-2026號之重點摘要:
- 針對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電子稅務申報表、稅務軟體供應商及BIR eLounge設施申報之稅務申報書提供指引
- 針對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電子支付(ePay)平台進行線上繳稅,以及人工繳稅方式提供指引
- 針對微型及小型納稅義務人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電子稅務申報表申報BIR表格第1701-MS、1701及1701A號提供指引;如系統尚未開放,則得以人工方式辦理申報及繳納
- 年度所得稅申報應檢附文件之清單及其提交期限
- 於特定情況下,對於申報地點錯誤,以及微型與小型納稅人不予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