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主體的定義
與先前規定相似,在PER 23下納稅主體包括:
1. A.個人
B.未分割的遺產視為一個單獨主體(取代繼承人)
2. 企業
3. 固定營業場所
這些納稅主體可再被分類為本國納稅主體(SPDN)或外國納稅主體(SPLN)。
本國納稅主體(SPDN)
一. 個人
無論是印尼公民(Warga Negara Indonesia/WNI)或外國公民(Warga Negara Asing/WNA),如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皆歸類為本國納稅主體(SPDN):
1. 在印尼居住(Reside)
符合者,將被視為在「印尼居住」:
a. 該個人在印尼居住或停留於由其所控制、擁有、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之場所,且該場所並非臨時過境之用;
b. 該個人之主要生活重心在印尼,包括個人、社交、經濟及/或財務活動主要在印尼進行;或
c. 該個人在印尼有經常居所(Habitual Abode),包括在印尼從事經常性的活動、興趣嗜好,或其他足以顯示其已在印尼形成固定生活模式之情形。
2. 該個人在任何連續12個月內,於印尼停留超過183天,停留天數的計算包含其實際在印尼境內的每一日(或不足一日),並包含過境;或
3. 該個人在一課稅年度內,於印尼且表明有意願居住在印尼。是否具有居住意圖,將依以下情況判定:持有永久居留證卡(KITAP)、持有有效期限超過183天的有限停留簽證/有限停留許可(VITAS/ITAS),簽訂期限超過183天的聘僱或商業合約、有長期租約,或因家庭搬遷而在印尼居住。
二. 企業
Entities
除特定政府機關單位外,凡於印尼設立或設有住所的法人,均視為本國納稅主體(SPDN),其住所(Domicile)之認定,係以設立章程所載之登記地址、總公司所在地、行政/財務中心所在地,或管理與控制中心所在地為準。
PER 23 進一步說明「管理與控制中心所在地」係指作成投資相關策略決策之處(例如股份移轉、股利發放之監督)及/或為該實體進行營運活動之處(例如管理職任命、董事會頻繁召開的地點)。
三. 未分割遺產
未分割的遺產將被視為一個單獨主體來處理(取代合法繼承人)。
外國納稅主體(SPLN)
包含:
- 在12個月內於印尼停留≤183天的外國公民(WNA)
- 在12個月內於境外停留>183天的印尼公民(WNI),且符合以下多重要見足以顯示其主要經濟連結與印尼境外相關:
1. 在境外有永久住所(Permanent residence)
此項為必備要件。
若印尼公民(WNI)僅在境外有永久住所,則無需再符合下列第2項與第3項;但若其同時在境外與印尼皆有永久住所,
則必須接續符合第2項。
2. 主要經濟/個人/社交活動位於境外
若印尼公民(WNI)生活重心僅在海外,則無需符合第3項;但若其生活重心同時在境外與印尼,則必須再符合第3項。
3. 日常活動在境外
當未符合第1項與第2項時,需滿足本項要件。
4. 為其他租稅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此項為必備要件。
居住海外的印尼公民(WNI)必須取得其居住地稅務機關核發之納稅居民證明(Tax Resident Certificate)或居住者
證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該證明需為英文版,且應載明:
a. 印尼公民(WNI)的姓名
b. 核發日期
c. 有效期間(若未載明有效期間,則將核發日期視為有效日期)
d. 主管機關之簽章
申請認定為外國納稅主體(SPLN),須在該證明文件到期日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5. 其他特定要件
在印尼公民(WNI)曾屬於本國納稅主體(SPDN)期間已履行所有印尼稅務義務,並已取得印尼稅務局核發之外國納
稅主體(SPLN)狀態核准函。
P3B(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PER-23說明在判斷印尼納稅主體(個人或法人)屬於本國或外國的稅務居民時,P3B(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規定會
優先適用(即以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