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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9日,印尼稅務局發布了PER 23,以取代舊有的第PER‑43/PJ/2011號及第PER‑02/PJ/2009號規定,PER 23主要是重新調整印尼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之判定方式,以使相關框架與《所得稅法》、《就業創造法》(Job Creation Law)以及其相關細則(財政部第PMK‑18/2021號規定)之更新內容一致。

      更新後的規定旨在強化對個人或企業屬於印尼本國納稅主體(domestic tax subjects, SPDN)或外國納稅主體(foreign tax subjects , SPLN)之判定能更為明確。


      納稅主體的定義

       

      與先前規定相似,在PER 23下納稅主體包括:

      1. A.個人

          B.未分割的遺產視為一個單獨主體(取代繼承人)

      2. 企業

      3. 固定營業場所

      這些納稅主體可再被分類為本國納稅主體(SPDN)或外國納稅主體(SPLN)。

       

       

      本國納稅主體(SPDN)

       

      一.  個人

      無論是印尼公民(Warga Negara Indonesia/WNI)或外國公民(Warga Negara Asing/WNA),如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皆歸類為本國納稅主體(SPDN):

      1. 在印尼居住(Reside)

          符合者,將被視為在「印尼居住」:

      a. 該個人在印尼居住或停留於由其所控制、擁有、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之場所,且該場所並非臨時過境之用;

      b. 該個人之主要生活重心在印尼,包括個人、社交、經濟及/或財務活動主要在印尼進行;或

      c. 該個人在印尼有經常居所(Habitual Abode),包括在印尼從事經常性的活動、興趣嗜好,或其他足以顯示其已在印尼形成固定生活模式之情形。

      2. 該個人在任何連續12個月內,於印尼停留超過183天,停留天數的計算包含其實際在印尼境內的每一日(或不足一日),並包含過境;或

      3. 該個人在一課稅年度內,於印尼且表明有意願居住在印尼。是否具有居住意圖,將依以下情況判定:持有永久居留證卡(KITAP)、持有有效期限超過183天的有限停留簽證/有限停留許可(VITAS/ITAS),簽訂期限超過183天的聘僱或商業合約、有長期租約,或因家庭搬遷而在印尼居住。

       

      二. 企業

      Entities

      除特定政府機關單位外,凡於印尼設立或設有住所的法人,均視為本國納稅主體(SPDN),其住所(Domicile)之認定,係以設立章程所載之登記地址、總公司所在地、行政/財務中心所在地,或管理與控制中心所在地為準。

      PER 23 進一步說明「管理與控制中心所在地」係指作成投資相關策略決策之處(例如股份移轉、股利發放之監督)及/或為該實體進行營運活動之處(例如管理職任命、董事會頻繁召開的地點)。

       

      三. 未分割遺產

      未分割的遺產將被視為一個單獨主體來處理(取代合法繼承人)。

       

       

      外國納稅主體(SPLN)

      包含:

      • 未居住於印尼的個人
      • 在12個月內於印尼停留≤183天的外國公民(WNA)
      • 在12個月內於境外停留>183天的印尼公民(WNI),且符合以下多重要見足以顯示其主要經濟連結與印尼境外相關:

      1. 在境外有永久住所(Permanent residence)

          此項為必備要件。

          若印尼公民(WNI)僅在境外有永久住所,則無需再符合下列第2項與第3項;但若其同時在境外與印尼皆有永久住所,

          則必須接續符合第2項。

      2. 主要經濟/個人/社交活動位於境外

          若印尼公民(WNI)生活重心僅在海外,則無需符合第3項;但若其生活重心同時在境外與印尼,則必須再符合第3項。

      3. 日常活動在境外

          當未符合第1項與第2項時,需滿足本項要件。

      4. 為其他租稅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此項為必備要件。

          居住海外的印尼公民(WNI)必須取得其居住地稅務機關核發之納稅居民證明(Tax Resident Certificate)或居住者

          證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該證明需為英文版,且應載明:

      a. 印尼公民(WNI)的姓名

      b. 核發日期

      c. 有效期間(若未載明有效期間,則將核發日期視為有效日期)

      d. 主管機關之簽章

      申請認定為外國納稅主體(SPLN),須在該證明文件到期日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5. 其他特定要件

          在印尼公民(WNI)曾屬於本國納稅主體(SPDN)期間已履行所有印尼稅務義務,並已取得印尼稅務局核發之外國納

          稅主體(SPLN)狀態核准函。

          P3B(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PER-23說明在判斷印尼納稅主體(個人或法人)屬於本國或外國的稅務居民時,P3B(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規定會

          優先適用(即以其為準)。


      KPMG 觀察

      本次發布的PER23,並未改變先前兩項規定已建立的印尼本國與外國納稅主體之基本課稅原則,反而是使印尼的稅務居民判斷架構更為明確,並透過具體的示例提供清晰的說明,同時印尼更新後的所得稅制度讓居民身分之判定方式與國際標準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