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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稅務機關已於2025年底透過「Elster」電子申報平台公布第二支柱稅務申報表。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 (QDMTT)、所得涵蓋原則(IIR)及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TPR)須個別申報,且須與GloBE資訊申報書一併申報,並填報以下資料項目:


      一. 一般資訊(General information)

      識別須負擔補充稅責任之實體(通常為最低稅負集團負責實體),並填報其相關資訊,包括該實體之法律形式、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以及其於GloBE架構下之身分認定(例如:最終母公司、當地最低稅負集團負責實體,或單一當地集團成員)。

       

      二. 補充稅負通知(Notification of top-up tax liability)

      申報該會計年度依所得涵蓋原則、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及額外補充稅(Additional Top-up Tax)所產生之應負擔補充稅總額(無須提供計算過程),並得選擇以自由格式提供補充說明。

       

      三. GloBE資訊申報書相關資訊(GIR-related information)

      填報最終母公司之會計年度、GloBE資訊申報書之申報日期、該GloBE資訊申報書是否於德國或其他國家及地區完成申報,以及本次申報所載之補充稅負金額是否與GloBE資訊申報書所提交之資訊一致。

       

      四. 各集團成員(Constituent Entity)之資訊(Information on each Constituent Entity)

      • 識別各當地集團成員之基本資訊,包括名稱、稅籍編號、法律形式,以及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 申報分攤至該集團成員之所得涵蓋原則、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及額外補充稅之應負擔金額
      • 指出該當地集團成員是否於該會計年度加入集團

       

      五. 跨境安排申報通知(Notification of cross-border arrangement(DAC6))

      • 填報已揭露跨境安排之DAC6申報通知登錄編號(Arrangement ID)
      • 填報已揭露跨境安排之DAC6申報通知申報編號(Disclosure ID)
      • 倘該跨境安排尚未取得登錄編號(Arrangement ID)及/或申報編號(Disclosure ID),則應提供該跨境安排之識別資訊

       

      就所得涵蓋原則、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及當地最低稅負制之目的而言,其當地稅務申報表須於申報會計年度結束後之15個月內完成;若屬過渡年度,申報期限則為18個月,亦即與GloBE資訊申報書之申報期限相同。

      依據國會說明文件,即使該會計年度並未產生任何補充稅負,仍須提交相關申報表(即為「零申報」)。


      KPMG 觀察

      德國於2025年底正式公布第二支柱最低稅負相關稅務申報表,顯示其已全面進入實務申報與法遵落實階段。此次公布之申報架構涵蓋QDMTT、IIR及UTPR,並要求相關個別申報表須與GloBE資訊申報書(GIR)一併提交,顯示德國稅務機關已明確將 Pillar Two視為一套具高度整合性的申報體系,而非僅止於補充稅計算結果的揭露。

      值得注意的是,申報內容不僅只聚焦於補充稅金額揭露,亦大幅延伸至集團治理與資訊一致性層面。申報內容除須揭露集團結構、集團成員之身分與法律性質外,亦須說明補充稅負於集團及個別實體間之分攤情形,並就申報資訊是否與GIR保持一致作出明確指示。此外,德國亦要求納稅義務人揭露是否涉及已申報之跨境安排(DAC6),顯示稅務機關正嘗試透過申報表本身,建立Pillar Two與既有反避稅揭露制度間的勾稽關係。

      對於在德國設有營運據點或最低稅負集團負責實體之跨國企業而言,未來合規重點將不僅在於稅負結果本身,更在於能否於期限內整合財務、稅務與法遵資訊,確保申報內容在各項申報文件間保持一致,並經得起稅務機關之交叉檢核。

      建議受影響之跨國企業集團可優先釐清最低稅負集團負責實體在申報架構中的角色與責任分工,並建立跨財務、稅務與法遵部門的協作機制,以確保 QDMTT、IIR、UTPR申報內容與GloBE資訊申報書之間具備一致且可追溯的資料來源。同時,企業亦應提前盤點各集團成員之身分認定、加入集團時間點、補充稅分攤邏輯,以及第二支柱申報資訊與既有揭露制度(如 DAC6)之連動關係,避免未來因資訊落差或揭露不一致而提高查核風險。即便在未產生任何補充稅負的年度,仍應將「零申報」視為正式合規程序的一環,及早進行試填與流程演練,以確保在申報期限內具備穩定且可重複執行的申報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