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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執政聯盟已於2025年12月19日就2026年度稅制改革方案達成共識,並公布改革方案大綱。

      惟須注意,本次公布的大綱僅屬協議摘要,部分擬議修正事項的具體內容仍待進一步頒布。此外,未來正式通過的稅制改革內容,仍可能因國會審議結果而有所調整,最終版本與本大綱亦可能出現差異。

      本次稅制改革大綱中,與國際稅務相關的提案包括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2025年1月發布之行政指引,修訂全球最低稅負制第二支柱(Pillar Two)相關規則。


      全球最低稅負制

       

      為因應OECD/G20包容性架構於2021年10月就BEPS全球最低稅負制所達成之共識,日本政府已於2023年稅制改革中導入「各適用事業年度之國際最低稅額公司稅(corporation tax on international minimum tax amount for each applicable fiscal year),即「日本版所得涵蓋原則(Japanese Income Inclusion Rule, Japanese IIR)」,其制度內容相當於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

      此外,2025年稅制改革亦已引進相當於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rofits Rule, UTPR)及合格的當地最低稅負制(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QDMTT)之措施。

      針對日本版所得涵蓋原則之相關規定,日本政府亦已於2024年及2025年稅制改革中,依據OECD發布之行政指引(Administrative Guidance)進行多項修正。

      本次2026年稅制改革將再度依據OECD於2025年1月發布之行政指引,對日本版所得涵蓋原則進行補充修正。

      具體而言,就「調整後涵蓋稅額(Adjusted Covered Taxes)」之計算方式,若企業於過渡年度(Transition Year)之前的事業年度已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則下列類型之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將自計算中被排除,並就此提供必要之配套規定:

      • 因中央或地方政府簽訂之租稅抵減協議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等(僅限於2021年12月1日以後、且係為增加該租稅抵減項下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為目的而簽訂者),或因類似情形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 依日本以外國家或地區相當於法人稅之法令,因對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評價而認列之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僅限於2021年12月1日至過渡年度開始前一日之間制定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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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就地方居民稅(local corporate inhabitant tax)而言,亦將比照前述公司稅之調整作法進行相應修正,並提供必要的配套措施。

      提案中提出以下作為基本原則之說明:

      就全球最低稅負制第二支柱而言,為維持國際租稅制度之穩定性,目前國際間仍就「全球最低稅負制」與符合特定條件之部分國家(包括美國)稅制並行運作機制(side‑by‑side system)的可能性進行協商。倘若近期能在此議題上取得國際共識,日本政府將依據該共識迅速檢討相關制度,並視後續討論進展研議未來的應對方向。

      因此,企業仍須密切關注國際協商之最新進展,特別是各國能否就此達成共識,以及相關稅務機關可能採取之因應措施。



      KPMG 觀察

      日本於2025年底公布之2026年度稅制改革大綱,再次聚焦全球最低稅負制。整體而言,日本延續近年趨勢,持續依OECD行政指引滾動修法,並明確表達未來將在國際共識(如與美國稅制並行的side by side 討論)下進一步調整,反應其在全球國際稅制變動環境中採取「漸進式、前瞻性、與國際同步」的立場。

      此外,日本稅改亦跟進OECD於2025年1月發布的行政指引,明確規定因政府租稅抵減協議(自2021年 12月1日後簽訂者)或因公允價值評價制度等新法令而產生之特定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應排除於涵蓋稅款之外。此舉旨在防止企業透過政策性誘因「製造」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墊高有效稅率、降低補充稅,並確保日本當地最低稅負制持續符合OECD要求,避免被認定為不合格而喪失補稅課稅權,進而引發跨國 BEPS風險。

      面對日本此次調整,建議跨國企業宜盤點並分類所有 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評估是否屬於「被排除項」,並重新評估租稅優惠政策之實質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