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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委員會於2026年1月12日,在《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公告,確認「並行方案(Side by Side Package)」正式發布,並依據《歐盟最低稅負指令》第32條,確認以下避風港措施得予適用:

      • 簡化有效稅率(Simplified ETR)避風港
      • 過渡性國別報告(Transitional CbCR)避風港適用期間之延長
      • 實質性基礎稅務優惠(Substance-based Tax Incentive)避風港
      • 並行制度避風港(Side‑by‑Side Safe Harbour)
      • 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 UPE)避風港

      雖然歐盟並未因此打算修訂該指令本身,但各歐盟國家仍可能認為其國內第二支柱相關立法有必要進行配套調整。

      依各國的當地實施情況,該方案將適用於202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唯一的例外是簡化有效稅率避風港(Simplified ETR Safe Harbour),各租稅管轄區可選擇自2025年12月3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提前適用。

       

       

      包容性框架(Inclusive Framework, IF)就第二支柱並行方案達成共識

       

      BEPS包容性框架於2026年1月5日發布一套經同意的措施(並行方案),調整第二支柱架構的多項關鍵面向。主要內容包括:

       

      並行避風港

      並行避風港可在特定情況下停止所得涵蓋規則(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與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rofits Rule, UTPR)的適用。若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公司位於一個同時對本地與境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並允許針對合格的當地最低稅制(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QDMTT)提供外國稅額抵減的租稅管轄區(即合格並行制度),則上述規則得以停止適用。

      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中央紀錄,目前唯一符合並行避風港資格的租稅管轄區為美國。並行避風港將視各國本地立法情形,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適用,該方案不具追溯效力,亦即不適用於2024或2025年度。

       

      最終母公司避風港

      另外,現行的過渡性稅徵不足之支出原則避風港將同時被新的、永久性的最終母公司避風港所取代。

      對於某一跨國企業集團而言,如果最終母公司位於一個對本地所得施行最低稅負要求的租稅管轄區(合格最終母公司制度),則最終母公司避風港將保護最終母公司所在租稅管轄區的利潤,使其不受外國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的影響。然而,該避風港不會保護外國子公司或常設機構的利潤免於所得涵蓋原則或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的適用;同樣地,也不會保護位於最終母公司所在地租稅管轄區內之子公司利潤免於所得涵蓋原則的適用)。

      最終母公司避風港將視各國本地立法情況,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實質性基礎稅務優惠避風港

      當跨國企業集團選擇適用實質性基礎稅務優惠避風港時,部分合格稅務優惠(Qualifying Tax Incentives, QTIs)將依其推定稅負價值,被視為增加有效稅率計算中的分子(即調整後涵蓋稅額)。同時,該合格稅務優惠不應納入有效稅率計算中的分母(即GloBE所得)。對於可增加於有效稅率分子的金額,設有一項上限,該上限為以下兩者較高者:

      • 工資成本的5.5%;或
      • 該租稅管轄區內有形資產的折舊額。

      跨國企業集團亦可選擇一項五年選擇權,即選擇將上限改設為該租稅管轄區有形資產帳面價值的1%(不含土地及其他不可折舊資產)。

      實質性基礎稅務優惠避風港適用於不同形式的稅務獎勵措施,包括稅額抵減、超額扣除、免稅或優惠稅率等,但需符合多項條件。例如,合格稅務優惠必須以合格支出為基礎計算;若為生產型優惠,則須以該租稅法管轄區內生產之有形財產數量為基礎計算。

      跨國企業集團可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選擇適用實質性基礎稅務優惠避風港。

       

      延長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

      現行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TCSH)將再延長一年,且其簡化有效稅率測試門檻維持為17%。

       

      簡化有效稅率避風港

      OECD引入一項最終將取代延長TCSH的永久性避風港,即簡化有效稅率避風港(SESH)。在SESH下,跨國企業集團必須依租稅管轄區計算其簡化有效稅率。

      SESH的簡化有效稅率測試較TCSH更為詳細,但整體而言仍比完整的GloBE規則簡單。其計算將以財務會計資料(而非國別報告資料)為基礎,並需經多項調整以計算「簡化所得」與「簡化稅額」。若某租稅管轄區的簡化有效稅率超過15%,則跨國企業集團在該租稅管轄區被視為無補充稅負。

      SESH適用於自2026年12月3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但各租稅管轄區亦可選擇自2025年12月3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提前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TCSH,SESH並不採行「一旦退出即永久退出」(once out always out)的機制。原則上,若跨國企業集團於前兩個會計年度在某一受測租稅管轄區均無補充稅負,即可選擇適用SESH。



      KPMG 觀察

      第二支柱並行方案的推出顯示全球最低稅負制度正持續加速落地,不同避風港機制的設計旨在維持規則完整性,並同時減輕跨國企業集團在制度轉換期間面臨的重複課稅及合規負擔。並行避風港與最終母公司避風港的引入,強化對符合最低稅負規則的租稅管轄區之保障,也使跨國企業集團對於各地最低稅負規則一致性的依賴度。

      實質性基礎稅務優惠避風港的設計,更進一步反應出國際稅制的方向正由傳統依賴稅率優惠,轉向更強調經濟實質與本地活動貢獻。跨國企業若繼續以尋找低稅負國家投資的方式降低稅負、但缺乏相應經濟實質,未來仍可能面臨有效稅率偏低、補充稅負增加的風險。另一方面,永久性的簡化有效稅率避風港雖提供企業一個相對簡化的遵循工具,但企業仍需持續檢視並收集財務資料,以確定是否符合永久性避風港之適用資料條件,以確保合規策略得以延續。

      歐盟快速將並行方案納入其最低稅負指令第32條架構,顯示其與OECD在制度走向上的高度一致性,惟實務上各會員國仍需經其國內立法程序完成落地,導致短期內企業仍可能面臨跨租稅管轄區採用時程不同步的情況。因此,跨國企業需密切追蹤各租稅管轄區的各地立法進度,並提前進行有效稅率試算、制度差異盤點及避風港適用性評估,以降低制度全面實施後的補充稅負不確定性與合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