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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政府於2025年12月15日發布第320/2025/ND-CP 號法令(下稱「第320號法令」),詳細說明第 67/2025/QH15號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CIT)的若干條款。以下為第320號法令之新制重點摘要。


      資本轉讓稅(Capital Assignment Tax, CAT)與外國承包商稅(Foreign Contractor Tax, FCT)之變更

       

      外國企業(無論在越南是否設有常設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資本所取得之所得,應按售價總額之2%繳納CIT。若屬於集團內部重組交易,且未改變最終母公司亦未產生任何收益,則不須繳納CAT。

       

      新增免繳FCT的情況包括:

      • 經保稅倉庫或非關稅區進口至越南,並用於生產及加工出口貨物之原料、物料及零組件之銷售。
      • 依國外機構指示,越南出口加工企業(Export processing enterprise, EPE)將原料、物料及零組件,交付予另一EPE,用於其生產或加工出口貨物之行為。

       

       

      補充納稅義務人相關規定

       

      新增納稅義務人對象為基金管理公司。當投資基金分配利潤時,或房地產投資基金產生房地產轉讓及租賃所得時,基金管理公司需負責代理機構投資人申報並繳納CIT。

      基金管理公司應針對支付予機構投資人(境内外機構)之所得,按20%稅率進行扣繳並申報CIT。

       

       

      擴大CIT免稅收入範圍與修訂應稅所得規定

       

      增列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包括:

      • 來自技術開發、創新及數位轉型的收入(最長3 年)。
      • 收到用於科學研究、技術及數位轉型的贊助款(來自關係企業的款項除外)。
      • 符合規定條件之碳權轉讓、綠色債券及其利息收入。

      變更海外投資項目所得的課稅時點,應依據所得產生期間(Income generation period)認定。 

       

       

      修改稅務虧損規定

       

      准予一般商業活動與其他商業活動(包括房地產轉讓、投資計劃轉讓、參與計劃權轉讓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之間進行虧損互抵及結轉(享有CIT優惠之活動除外)。

      針對本法令生效前已發生且尚在法定虧損結轉期限內的稅務虧損,企業亦可適用第320號法令之新規定。

       

       

      CIT計算之可扣除與不可扣除費用

       

      可扣除費用(Deductible expenses)

      • 調降非現金支付之門檻要求:每筆支付交易金額達500萬越南盾(大約6,000臺幣)或以上者(即須採用非現金支付方可列報費用)。
      • 允許對實際發生之研發活動費用進行高達200%的CIT加成扣除,前提是該扣除不會導致稅務虧損。
      • 將員工自願性退休基金、社會保障性質基金及人壽保險提撥之可扣除額度提高至每人每年500萬越南盾(大約6,000臺幣)。
      • 增列可扣除費用,包括:
        • 對文化、困難地區、科學技術研究及數位轉型的贊助款;
        • 技術開發、創新及數位轉型之支出;
        • 與營收不對應的生產經營費用;
        • 在集團派駐或調動架構下,母公司與越南公司間外籍員工的僱用成本;
        • 贈禮、贊助與捐贈的銷項稅額(Output VAT),以及無法全額抵扣且不符合退稅條件的進項稅額(Input VAT)。

       

      不可扣除費用(Non-deductible expenses)

      • 不可扣除費用規定,包括:
        • 向非信貸機構支付之利息費用,超過民法(the Civil Code)規定標準之部分。
        • 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之條件與內容的違章支出。

       

       

      增列年營收低於500億越南盾企業之稅率

       

      新增適用15%及17%之CIT稅率,適用對象為年營收總額不超過500億越南盾(大約6,000臺幣)之企業。

       

       

      修改CIT優惠規定

       

      補充符合CIT優惠資格之投資領域,包括關鍵資訊科技產品、數位科技服務、半導體晶片、AI資料中心等。

      調降或取消基於「地點位置條件」之CIT優惠,其具體內容如下:

      • 將工業區(Industrial Park)從優惠地區名單中移除;
      • 增列集中數位科技園區為優惠地區;
      • 調降社會經濟條件良好地區之經濟區內新投資項目的優惠方案。

       

      修訂關於擴建投資方案(Expansion Investment Projects, EIP)的優惠規定:

      • 符合條件的EIP可選擇在剩餘期間內沿用原項目的優惠方案,或在原項目優惠屆滿後,享有免稅及減稅優惠。
      • 提高認定合格EIP的固定資產歷史成本標準:優惠投資領域為400億越南盾(大約4,800臺幣)、優惠地區為200億越南盾(大約2,400臺幣)。

       

       

      生效與過渡條款

       

      第320號法令自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並適用於2025財政年度,例外情形如下:

      • 收入、費用、優惠及虧損規定(不適用於2025年 10月1日後開始之會計年度):納稅人可選擇自2025課稅年度、自2025年10月1日、或自2025年12月15日起適用新制。
      • 非現金支付及外國企業之資本轉讓稅規定:自 2025年12月15日起適用。
      • 過渡條款:納稅人可依據相關投資登記證核發時之現行稅務法規,或依據第320號法令之新規定(若對納稅人較有利)在剩餘優惠期間內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包含新投資項目及EIP優惠)。

      KPMG 觀察

      越南第320號法令自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對企業稅務環境帶來重大變革,投資企業需密切關注並調整策略。首先,資本轉讓稅(CAT)與企業所得稅(CIT)規定更趨嚴謹,外國企業無論是否設有常設機構,資本轉讓所得須按售價總額2%繳納CIT,僅符合要件之集團內部重組可免稅。其次,CIT優惠政策調整,新增半導體、AI 資料中心等高科技領域,並縮減基於地點的優惠,顯示越南政府引導資金流向創新產業的決心。對於年營收低於500億越南盾(大約6,000臺幣)的企業,適用15%或17%的稅率將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另一方面,可扣除費用範圍擴大,研發支出最高可享200%加成扣除,鼓勵技術創新,但同時強化非現金支付門檻與法律合規要求。整體而言,此次修法呈現「鼓勵創新、強化合規」的趨勢,建議企業重新檢視投資結構與稅務策略,以確保在越南市場的長期穩健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