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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續資訊重塑企業價值,資本市場吹起永續風!在全球投資市場對永續的重視程度上升及法規驅動下,台灣企業不僅要揭露財務績效,還須就氣候與永續議題揭露相關資訊,並以「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以下簡稱永續專章)形式納入企業年報。所有上市櫃公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時程分階段導入IFRS永續揭露準則,導入時程依實收資本額分為100億元以上、50億至100億元,以及50億元以下。
       
      IFRS 基金會在2023 年發布IFRS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為全球金融市場制定兼具全球一致性與透明的永續揭露標準,協助投資人與企業領袖作出更好的決策,並重新聚焦資源於創造企業的長期價值。KPMG安侯建業將解析 IFRS S1、S2 的核心內容與差異,說明全球與台灣的接軌進程,並提供企業在實務導入上的具體指引及可運用的資源,為後續企業發布永續專章奠下堅實的基礎。
      上市櫃企業分階段導入IFRS S1、S2,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即將成為企業年報的一部分!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誕生背景 – 連結財務與永續報導

      IFRS 基金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是推動全球財務揭露標準一致化的核心機構,其使命在於制定和致力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成為財務報告的全球通用語言,並提供全球統一的財務報告框架,為全球資本市場建立一套高品質、透明、可比較的一致性財務報導標準。過去二十多年,IFRS基金會旗下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已成功讓許多國家採用IFRS 財務會計準則,並成為多數企業財報所依據的準則體系。

      然而,隨著永續議題逐漸成為投資決策的關鍵要素,僅揭露財務數據已不足以如實呈現企業的長期價值與回應資本市場的期待。為促進全球一致、可比且可靠之永續報導,IFRS 基金會於 2021 年在 COP26 宣布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專責制定全球通用的永續揭露準則,供企業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將其整合於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中。ISSB 則於 2023 年正式發布 IFRS 永續揭露準則(IFRS S1、S2),並將揭露的資訊稱為「永續相關財務揭露」,也就是說永續揭露須與財務報表中的資訊連結,不能脫鉤,這是一項為全球企業建立兼具透明性與可比性的永續相關財務揭露基準的重要里程碑。


      IFRS準則的架構關係 – ISSB、TCFD 與 SASB

      過去,企業面對眾多且零散的 ESG 揭露框架時,常有標準不一、資訊難以比較的痛點;在 IFRS 基金會的主導下,永續揭露正走向「單一架構、全球一致且通用」的新局。如前述,ISSB 即是 IFRS 基金會為此成立的準則制定組織,其在制定 IFRS S1 與 S2 時,並非從零開始,而是汲取既有永續報告架構中 TCFD 與 SASB 的特色,使企業能以一套共通語言,同時回應國際投資人對財務與非財務永續資訊的需求。

      TCFD:準則的骨幹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是氣候風險管理領域的先驅架構,專注於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立「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大支柱,用以評估氣候風險與機會對企業營運的潛在影響。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完整承襲 TCFD 四大支柱,企業導入 IFRS S1、S2 時可直接延續既有的 TCFD 分析思維與報導經驗;而在此基礎上,再依據 IFRS S1、S2 規定進一步加上以量化數額及質性文字呈現財務影響,使揭露從敘述性描述走向可驗證、可比較的財務資訊。TCFD 已於 2023 年完成階段性任務,其監督企業氣候揭露進展的職責亦移交予 IFRS 基金會,正式完成兩大架構的整合。

      SASB:準則的行業內容

      永續會計準則理事會(SASB)所制定的準則,聚焦「行業特性」與「投資人導向」的揭露指標。其最獨特之處,在於依循永續行業分類系統劃分不同行業,針對各產業特定的永續議題制定具財務重大性的非財務指標,貼近投資人評估企業價值的視角。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依據 SASB 所建立的產業別揭露主題與指標,作為行業基礎揭露內容的重要參考來源。企業適用 IFRS S1 時,除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應參考永續會計準則理事會(SASB)準則中之揭露主題並考量其適用性;於適用 S2 時,則應參考行業基礎施行指引並考量其適用性,使企業於辨認風險與機會時有所依循。

      IFRS S1 與 IFRS S2 核心內容差異

      (1) IFRS S1


      IFRS S1 是企業報導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的通用準則,要求企業系統性辨認並揭露所有可能影響企業未來展望的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其框架沿用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的四大核心內容——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並強調揭露邊界需與財務報表一致、資訊具可比性與連結性,使永續揭露不再是「額外」報告,而是投資判斷的一部分。


      (2) IFRS S2


      IFRS S2 建立在 S1 的共通架構及 TCFD 的氣候揭露基礎上,進一步針對氣候變遷提出更具體且以財務為導向的揭露要求。企業需說明其面臨的實體風險與轉型風險、氣候議題對營運與財務表現的潛在影響,並以量化數額及質性文字呈現企業面臨的氣候風險與機會、揭露溫室氣體排放指標及其所設定的目標,另亦須進行情境分析以評估企業韌性。


      IFRS S1、S2 的具體要求重點

      延續上述兩項準則的定位差異,以下進一步整理企業在導入時,須掌握的具體揭露要求。

      (1) IFRS S1

      • 系統性辨認與揭露:要求企業系統性辨認並揭露所有可合理預期將影響企業短、中、長期展望的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
      • 沿用四大核心內容:揭露框架沿用TCFD「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大核心內容,確保資訊呈現的系統性與完整性。
      • 揭露邊界與財報一致:永續揭露的報導時點、期間與個體須與財務報表一致,使永續專章與財報資訊相互呼應,避免資訊斷層。
      • 資訊的連結性與可比性:永續相關財務揭露須與財務報表中的資訊緊密連結、不能脫鉤,讓永續揭露不再是獨立於財報之外的「額外」報告,而是反映企業長期價值、支撐投資決策的核心內容。

      (2) IFRS S2

      • 辨認實體風險與轉型風險:企業需具體說明其面臨的實體風險(如極端天氣事件)與轉型風險(如碳費徵收法規、低碳轉型要求),以及這些氣候議題對營運與財務表現的潛在影響。
      • 財務影響的量化與質性呈現:企業須以量化數額及質性文字,呈現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的影響,使氣候揭露從敘述性描述走向可驗證、可比較的財務資訊。
      • 揭露溫室氣體排放指標:要求企業揭露溫室氣體排放指標(範疇 1 與範疇 2 排放量)及其所設定的目標;範疇 3 排放依我國過渡規定,得自首次適用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揭露。
      • 執行情境分析以評估韌性:企業須利用氣候情境模型評估潛在影響,呈現其經營模式與策略在不同氣候情境下的調適能力與氣候韌性。

      全球接軌 IFRS S1、S2 的進程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自 2023 年發布以來,已成為各國監理機關推動揭露制度改革的核心依據。日本、新加坡、澳洲與馬來西亞四國皆已公布明確時程與法規藍圖,成為亞太地區接軌 IFRS S1、S2 的重要觀察指標。

      日本:以全面對齊為目標,分階段納入上市公司

      日本由日本永續準則委員會(SSBJ)主導接軌工作,目標是與 ISSB 的 IFRS S1、S2 標準達成一致。SSBJ 已於 2025 年 3 月發布首套永續揭露準則,允許企業自願採用,未來將由金融服務廳(FSA)決定是否轉為強制實施。

      目前規劃分階段適用於東京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自 2027 年起,市值達 3 兆日圓以上的上市公司將率先強制揭露,2028 年與 2029 年則分別擴大至市值 1 兆與 5,000 億日圓以上企業,其餘上市公司未來亦將納入考量。

      新加坡:氣候揭露先行,非氣候議題採自願揭露

      新加坡由 ACRA 與 SGX RegCo 制定接軌路線,採「分階段、氣候優先」模式接軌 IFRS S2。自 2025 財務年度起,所有上市公司須依照 ISSB 架構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2030 財務年度起,年營收逾 10 億新幣且資產超過 5 億新幣的非上市大型企業亦將強制揭露。

      初期分階段範疇1及2之溫室氣體排放(Scope 1、2),範疇3目前僅要求 STI (Straits Times Index)之企業於 2026 財務年起揭露,其餘上市公司為自願揭露。非氣候議題的永續揭露則為自願鼓勵性質。此外,新加坡主管機關將自 2029 財務年起要求上市公司之範疇1及範疇2排放資訊須經外部有限確信,確保揭露品質。

      澳洲:氣候先行推動,三階段強制實施揭露制度

      澳洲由會計準則委員會(AASB)與政府財政部共同推動,採「氣候先行,但不限於氣候」策略。AASB 已發布兩項澳洲永續報導準則(AASB S1 與 AASB S2),其中 AASB 2 以 IFRS S2 為基礎,並納入 IFRS S1 的部分內容以支持氣候相關財務揭露。

      澳洲自 2025 年起分三階段實施強制揭露:第一階段(Group 1)為合併營收5 億澳幣以上、財務年度末合併總資產10 億澳幣以上或員工人數500人以上,三項條件中至少符合兩項之大型企業,其後兩階段於 2026 年與 2027 年陸續納入。第一階段的大型企業(Group 1)自 2026 年起要求揭露範疇3排放;而確信制度將從有限確信逐步轉換至合理確信,並以2030年達成合理確信為目標。整體而言,澳洲以AASB S2之法制化架構明確導入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並預留擴大至其他永續議題的空間。

      馬來西亞:以國家永續報告框架推動全面採納

      馬來西亞於 2024 年正式發布國家永續報告框架(NSRF),將 IFRS S1、S2 作為核心標準。其交易所(Bursa Malaysia)已修訂上市規定,要求企業年報必須揭露永續資訊。

      規劃自 2025 年起分三組實施:第一組為市值 20 億令吉(MYR)以上公司,2025 年起先行氣候揭露、2027 年全面採用 IFRS S1、S2;第二組(不屬於第一組主板上市公司)於 2026 年與 2028 年依序上路;第三組(創業板與大型非上市公司)則於 2027 年啟動、2030 年全面適用。初期免除範疇3排放揭露,並預計自 2027 年起對第一組企業之範疇1及2排放強制實施合理確信。此布局展現馬來西亞「快速接軌、漸進落地」的策略,兼顧國際準則一致性與企業準備期。


      台灣接軌 IFRS S1、S2 的進程與政策發展

      隨著永續揭露邁向全球一致語言,台灣已不再是旁觀者,而是積極參與者。面對投資人與國際市場對透明揭露的期待,金管會自2023年起啟動制度化布局,明確以IFRS S1與S2為核心,建立從法規修訂、數位工具到查核確信的完整導入藍圖。這不僅是政策更新,更象徵企業永續治理邏輯從「揭露義務」走向「強制法定報告」的轉變。    

      金管會與準則公告

      金管會已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發布公告,認可 115 年適用之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包括 IFRS S1 與 IFRS S2),並開放企業得提前適用。若上市櫃公司選擇提前導入,應依相關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辦理。

      企業首次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時,應完整遵循準則規定及金管會對永續財務資訊揭露專章的相關要求,包括以專章方式揭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與財務報告於同一時點申報。

      若企業尚未進入金管會規定之適用時程,即使已參考 IFRS S1、S2 編製永續財務揭露資訊,亦不得聲明其報告遵循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而應明確說明該報告僅為參考準則編製,不屬於正式遵循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之揭露文件。詳細適用規範及提前適用條件,可參考金管會公告。

      上市櫃公司時程規劃

      自 2026 年會計年度起,上市櫃公司依實收資本額分三階段接軌 IFRS S1、S2:

      • 第 1 階段:為實收資本額達100 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2026 年度適用)。
      • 第 2 階段:擴及實收資本額達 50 億元以上未滿 100 億元上市櫃公司(2027 年度適用)。
      • 第 3 階段:涵蓋其餘上市櫃公司(2028 年度適用)。

      企業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時,應於年報中設置「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其報導個體應與合併財報一致,並揭露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之重大資訊,包括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等核心內容,且申報時點應與年度財務報告同步,以確保資訊連結與可比性。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應區分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編製之年報永續專章,以及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永續報告書,兩者之目的及揭露要求並不相同。年報永續專章首年度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時,企業得採「氣候優先」之過渡放寬(僅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資訊)。就溫室氣體排放之揭露而言,企業於首次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即應揭露範疇 1 及範疇 2 排放的溫室氣體排放;至於與範疇 3 排放有關的揭露規定,金管會已公告延後至首次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以第一階段公司(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為例,最遲可於2030年揭露2029年度的範疇3排放資訊。

      為順利導入IFRS 永續揭露準則,企業宜參考證交所發布之導入計畫參考範例,依分析規劃、設計執行、導入試編及調整改善等階段逐步推動,並透過跨部門合作建立資料蒐集流程、資訊系統及內部控制機制,同時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導入進度,以強化治理與監督機制。


      企業導入 IFRS S1、S2 的三大挑戰

      隨著接軌時程明朗,企業在既有的永續報告書的編製基礎上導入IFRS永續揭露準則時,普遍面臨以下 3 大挑戰:

      1. 揭露重點須從「活動成果」轉向「財務影響」

      過往永續報告書著重敘述企業如何管理及因應永續議題,IFRS永續揭露準則則要求說明這些議題對短期、中期及長期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的影響,並針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進行情境分析與韌性評估。這考驗企業是否能有效整合永續與財務專業,建立永續資訊與財務資訊之間的連結。

      2. 重大性判斷須改以「資本提供者」重新評估

      過往永續報告書多依 GRI 準則、以多元利害關係人角度辨識重大主題;相對地,IFRS永續揭露準則聚焦於「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之主要使用者」──即投資者、貸款人及其他債權人。企業須重新評估哪些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其展望,因此既有重大主題清單未必能直接沿用。

      3. 跨部門資料整合必須制度化

      永續專章的報導個體須與合併財務報表一致,資訊蒐集範圍將涵蓋子公司與相關價值鏈,且與財報同時點發布,準備時程壓縮。企業須將財務、永續、營運等跨部門的資料流程制度化,才能確保揭露品質與時效。

      因應上述挑戰,企業可善加利用金管會允許的過渡規定:首次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時,企業得採「氣候優先」方式,僅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資訊;另範疇3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則延後至首次適用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以利企業逐步建立相關揭露能力。

      企業導入 IFRS S1、S2 的實務指引三大方向

      面對上述挑戰,企業最常疑惑的並非「要不要做」,而是「從哪裡開始」。事實上,多數企業已累積多年編製永續報告書的經驗,導入關鍵不在打掉重練,而是建構資訊邏輯的再升級,意即從敘述「做了什麼」轉為說明「這些行動如何影響企業財務績效與長期價值」。以下三大方向,有助於企業將既有永續資訊轉化為投資人可理解、可驗證的財務語言。


      因應IFRS S1 與 S2 的揭露要求,導入關鍵不在打掉重練,而是建構資訊邏輯的再升級。

      1. 財務與永續資訊整合

      IFRS S1、S2 要求的不僅是揭露環境或社會作為,也要說明這些作為對企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的實際及未來潛在影響。企業可從現有永續報告書中盤點資訊,重新檢視哪些 ESG 行動已(或將)對營收、成本、資本支出或現金流量造成具體變化。例如:節能專案省下的電費如何影響營運成本、減碳設備的投資折舊如何反映於財報。關鍵在於建立「永續行動 — 財務績效」的對照關係,讓投資人能理解企業在永續策略下的經營韌性。

      2. 數據收集與內控制度

      導入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後,非財務資訊將與財報同時揭露,資料真實性與一致性成為核心挑戰。企業應設立跨部門專案小組,整合財務、永續、人資與供應鏈資料,訂定一致的資料定義、估算假設與檢核流程。透過內控制度設計,確保永續數據來源可追溯、計算方法可驗證,並納入年度稽核與董事會報告流程。這不僅提升資訊品質,也為後續確信制度奠定基礎,避免報告流於形式或被質疑漂綠。

      3. 永續財務揭露與財務報表的一致性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要求永續資訊的揭露範疇、時程與財務報表一致。企業應在年報中以「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形式呈現揭露內容,並明確說明重大性判斷原則與財務連結方式。例如:當企業揭露氣候風險時,應同時解釋其對資產價值、資金成本或目前及預期現金流量的影響,讓永續揭露與財報資訊相互呼應。這將有助於建立一體化報導架構,使永續資訊不再是附錄,而是反映企業策略與經營成果的核心內容。


      主管機關行業別揭露範例

      為協助企業因應前述挑戰、理解導入 IFRS 永續揭露準則首年度的實務應用,主管機關於「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專區」提供不同行業的揭露範例,透過模擬不同行業的企業案例示範揭露架構與邏輯。

      行業別的範例內容以不同行業可能面臨的氣候議題相關風險與機會出發,說明 IFRS S2 所要求的核心內容四大層面:治理、策略、風險管理以及指標與目標。

      在治理層面,內容示範企業如何由董事會監督氣候風險管理機制,並將氣候相關績效納入高階主管考核;策略層面則辨認出實體與轉型風險,例如極端氣候事件或碳費徵收法規,並利用國際權威機構(如 IPCC、IEA)的氣候情境模型評估潛在影響與氣候韌性;風險管理部分說明如何以風險矩陣排序氣候風險並納入整體風險治理流程;指標與目標則揭露七項跨行業指標及行業特定指標(如與鋼鐵業攸關之溫室氣體排放及水管理相關指標),讓投資人了解永續績效及達成目標的進展。

      藉由範例說明,企業了解如何採用核心內容四大層面完整揭露氣候報導架構,也得知如何讓永續報導從法規遵循走向能支撐經營決策與風險管理的管理工具。


      當氣候相關風險或機會走進財報:台灣企業的影響與考驗

      氣候變遷已逐漸走入財務報表,不再只是永續報告書中的敘述性資訊。國際投資人與監理機關普遍要求企業於財務報表中揭露氣候相關風險可能造成的財務影響,例如極端天氣事件引發的資產減損、碳定價與能源轉型帶來的成本變動,或氣候承諾對未來投資計畫的影響。IFRS 會計準則雖未逐條列示氣候議題,但只要相關事項可能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的決策,就屬重大,企業即有責任揭露。

      這也使財務與非財務資訊間的一致性成為監理重點。若企業在永續資訊(如減碳承諾、氣候策略)與財務報表假設之間存在落差,便需提出適當說明,避免市場產生資訊斷層。對企業而言,挑戰不僅存在於是否揭露,更是在於如何將永續相關財務揭露與相關財務報表連結,使投資人得以理解氣候變遷及其他永續事項如何影響企業價值。 

      當氣候議題成為財務議題,揭露的品質與治理能力也成為市場對企業信賴的基礎。台灣企業若能及早建立評估流程、重大性判斷機制與跨部門資料整合能力,便能在全球低碳競逐中,展現更清晰的轉型策略與長期競爭力。


      IFRSS1、S2 常見問答

      • 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是企業報導永續財務資訊的通用準則,要求企業系統性辨認並揭露所有可合理預期影響企業短、中、長期展望的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其揭露框架以沿用 TCFD「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大核心內容,並要求永續專章的報導時點、期間與個體須與財務報表一致。
      •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建立在 IFRS S1 的共通架構上,針對氣候變遷提出更具體且以財務為導向的要求。企業須識別實體風險與轉型風險對營運與財務的潛在影響,以量化數額及質性文字呈現其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的影響,並執行氣候情境分析以評估企業之氣候韌性。

      我國採分階段導入,自 2026 年會計年度起,上市櫃公司依實收資本額分三階段接軌:

      ●   第一階段(2026 年度適用、2027 年申報):實收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
      ●   第二階段(2027 年度適用、2028 年申報):實收資本額 50 億元以上未達 100 億元之上市櫃公司。●   第三階段(2028 年度適用、2029 年申報):其餘上市櫃公司。

      實收資本額係以編製永續資訊之報導期間結束日為判斷基準(例如第一階段以 2026 年底實收資本額是否達 100 億元判斷)。申報時點上,永續專章原則須與年度財務報告同時公告申報;以第一階段公司為例,首次申報期限為 2027 年 3 月 16 日前。

      須區分「財務會計準則」與「永續揭露準則」兩個層面。

      • 財務會計方面:我國上市櫃公司自 2013 年起、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自 2015 年起,均已依金管會規範採用 IFRS 編製財務報告;非公開發行企業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EAS),亦得選用 IFRS。
      • 永續揭露方面:IFRS S1、S2 目前的強制接軌對象為全體上市櫃公司,不分規模皆須依前述三階段時程逐步導入;非上市櫃公司目前非強制適用對象。

      主管機關已將永續財務資訊由自願性揭露轉向強制的法定報告,核心要求包括:

      • 編製年報永續專章:以「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形式呈現於股東會年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與年度財務報告同時公告。
      • 報導個體與財報一致:永續專章之報導個體(同合併報表)、報導期間、資訊品質、使用之資料及假設均須與財務報告一致,報導個體涵蓋合併報表內之子公司。
      • 依四大核心內容揭露並參考行業指標:以「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大核心內容為架構,並應參考行業基礎施行指引(依據 SASB 所建立的產業別揭露主題及指標)且考量其適用性,以充實行業別揭露內容。
      • 財務與永續資訊緊密連結:揭露重點從「活動成果」轉向永續風險與機會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當期與預期影響,並就氣候議題進行量化評估與情境分析。
      • 納入常態治理流程:企業應制定導入計畫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情形;目前亦規範範疇 1 及範疇 2 排放資訊應依金管會規定取得獨立第三方確信意見。

      為給予企業充分準備期,金管會規定範疇 3 排放之揭露得自企業首次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後之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以第一階段公司(實收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為例,其於 2026 年度首次適用,範疇 3 排放資訊最遲可於 2030 年(揭露 2029 年度資訊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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