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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第二支柱立法的結構

       

      《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負制)法案》(以下簡稱「2024年稅務法案」)中規定的第二支柱規則包含:

      • 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負制
      • 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
      • 香港最低補充稅
      • 補充稅之行政
      • OECD GloBE規則指引

      過渡性和永久避風港

       

      香港第二支柱制度為非重大集團成員(non-material constituent entity, NMCE)提供:

      • 國別報告避風港(Country-by-Country Report Safe Harbour);
      • 徵稅不足之利潤原則避風港(Undertaxed Profits Rule Safe Harbour);
      • 合格的當地最低稅負制避風港(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Safe Harbour)
      • 簡化計算避風港(Simplified Calculations Safe Harbour)。渠等避風港的規定與OECD彙整註釋及相關行政指引一致。

      國別報告避風港的規定納入彙整註釋(Consolidated Commentary)和2023年12月發行之行政指引中包含有關合格財務報表(qualified financial statements)、合格國別報告(qualified CbC report)、購買價格會計調整處理、混合套利安排反避稅規則(anti-avoidance rule on hybrid arbitrage arrangement)(適用於2022年12月15日之後進行的交易)和「一旦退出,永遠退出」(once-out, always out)方法等。

      KPMG 觀察

      HKMTT的主要特點

      以下為2024年稅務法案所訂明的HKMTT的要點:

      • HKMTT目的係作為具有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避風港資格(包括過渡資格)的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
      • 可適用當地財務會計準則規則(Local Financing Accounting Standard(FAS)Rule,當地FAS規則):如果滿足三個指定條件,則跨國集團的香港集團成員之財務會計淨收入或虧損得根據當地會計準則。當地會計準則是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 HKMTT的計算範疇包括跨國企業所有位於香港之集團成員、獨立合資企業(standalone JV)、合資企業成員(members of JV Groups)以及非全資集團成員(non-wholly owned CEs),無論母公司權益佔比多寡。
      • 對於跨國企業之香港獨立合資企業或香港合資成員(即香港合資企業),經該香港集團成員同意,HKMTT可直接向香港合資企業或該集團之香港集團成員課徵。如果公司為:
      1. 兩個跨國企業的香港合資實體或;
      2. 一個跨國集團的香港合資實體和另一跨國集團的香港集團成員。
      3. 且該公司應納兩個跨國集團之HKMTT,則為緩解雙重課稅,該公司應納之HKMTT對兩個跨國企業得各減少50%。
      • 跨國企業之無國籍集團成員在香港設立或為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且在香港有營業場所(place of business)者,亦適用HKMTT。前述實體應單獨進行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和補充稅計算,以符合HKMTT之目的。
      • 採行OECD彙整註釋中QDMTT部分之兩項強制性變更,即
      1. 不得將可分配給香港常設機構的外國主要實體涵蓋稅重新分配給香港常設機構;
      2. 當地FAS規則要求採用當地會計準則且所有香港集團成員均使用港幣作為其功能貨幣時,必須使用港幣計算HKMTT。
      3. 惟跨國企業集團在5年間選擇使用最終母公司合併財報之採用貨幣則不在此限。
      稅務遵循和行政

      香港稅務法案中的第二支柱遵循規定已將BEPS公眾諮詢期間得到之反饋納入,並進一步修改。下表總結了GloBE規則和HKMTT的主要遵循規定和行政措施。

       

      稅務行政項目

      遵循要求/行政措施

      1

      提交補充稅通知

      • 各集團香港成員須在申報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以指定之格式及方式就其補充稅申報書責任提交年度通知(annual notification)。
      • 跨國企業集團得指定集團香港成員(即「指定本地實體」)提交補充稅通知,從而免除所有其他香港成員實體之申報義務。
      • 指定本地實體需逐年決定,且應為香港最終母公司或香港成員實體。

      2

      提交補充稅申報表

      • 各集團香港成員應在不遲於申報財務年度(reporting fiscal year)15個月內(過渡期間為18個月),按照指定方式和格式提交補充稅申報表(包含GloBE資訊申報書 (GloBE Information Return, GIR))。
      • 跨國企業集團可以指定集團香港成員(即指定本地實體或指定申報實體)提交補充稅申報表,從而免除所有其他集團香港成員的申報義務。
      • 如果提交申報書之管轄區可據合格主管當局協議(qualifying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與香港交換GIR資料,則香港成員實體將免除提交GIR的義務。

      3

      補充稅的評估和繳納

      • 核定通知(notice of assessment, NOA)將根據補充稅申報表之資料核發。
      • 無暫繳補充稅。
      • 付款期限為以下兩者較晚者為準:
      1. 補充稅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後1個月或;
      2. 核發NOA日期後1個月。

      4

      指定支付單位

      • 跨國企業集團可透過書面選擇,指定一名或多名香港成員實體為HKMTT或UTPR補充稅的指定納稅實體(designated paying entity)。企業應每年做出選擇,且不可撤銷。
      • 如果指定納稅實體未能繳納該年度的HKMTT或UTPR稅額,則所有關聯實體(linked entities)對未納HKMTT或UTPR稅額應負擔共同責任。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實體為關聯實體:
      1. 在稅務局發出要求繳納未納稅捐的通知時,為被評估集團(assessed group)之香港成員。
      2. 在課稅年度的任一時間,為集團的香港成員。

      5

      異議期

      NOA發布日起2個月內。

      6

      補充稅徵收時限

      1. 會計年度結束後6年或;
      2. 稅務人員得知未核課或核課不足情況後6年,以較晚者為準。

      7

      記錄保存規定

      在完成計算相關交易、行為或操作之補充稅後,應保存充分記錄至少12年。

      8

      一般反避稅規則適用

      香港稅務條例的一般反避稅規則(即第61、61A和61B條)不適用於GloBE規則及HKMTT,因為第26AH條已經引入「主要目的測試」(main purpose test)。

      9

      違規處罰

      • 新增第80O至80R條並修訂第82和82A條,以對第4AA章之實體、服務提供者、與第4AA部分的實體與服務提供者之董事不遵循/違法時,制定罰則。
      • 這些罰則主要與滯報誤報利潤稅申報書和/或國別報告的罰則相符。

      10

      香港成員實體為常設機構或非公司

      • 對於非公司(例如合夥)的香港成員實體,稅務遵循義務以及罰則將適用於代表香港集團成員或負責其管理之人,但有若干調整修改。
      • 對於屬於主要實體下常設機構的香港成員實體,稅務遵循義務以及某些罰則將適用於主要實體,但有若干調整修改。

      關於提交補充稅申報書,依據該法案規定,無論跨國企業是否屬於範圍內,允許稅務人員以書面通知要求跨國企業之任何實體或常設機構(下稱備詢實體,subjectentity)提交補充稅申報書。發出該通知時,備詢實體得檢據主張不需提交申報書,並經稅務人員確定(可能係因為跨國企業集團不在管制範圍,或因補充稅申報書前已提交)。

      關於負擔補充稅的共同責任,依上述「關聯主體」定義,下列主體無需負擔該補充稅責任:

      • 在課稅年度中曾為相關跨國企業集團之香港成員,但在發出補繳補充稅之通知時已不在跨國企業集團內。

        在課稅年度中非該跨國企業集團之香港成員,雖在發出補繳通知時屬於該集團成員。

      核課額外補充稅之期限也有爭議,與第80R條中針對第二支柱違法行為提起訴訟的時限爭議狀況類似。

      下一步

      香港第二支柱立法草案的發布,為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和HKMTT制度的重要里程,前述制度對於在香港有營運之第二支柱範圍內跨國企業,成為實際而急迫之課題。該法案於2025年1月8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建議台商企業密切注意。

      因GMT與HKMTT將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在香港生效,範圍內的跨國企業應盡快理解其複雜規則。IAS 12要求在財務報表中進行之額外揭露、未來幾年與第二支柱報導義務相關的額外遵循負擔,台商跨國企業亦應提前計劃。

      接下來,可預期香港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會陸續發布關於GloBE規則在各種常見問題上的解釋和應用的指引。其中包括「跨國企業正常活動之外的輔助收入」(ancillary income outside an MNE group’s ordinary activities)的定義、有形資產和員工的處理、制度實施前租稅遞延屬性的過渡規則、簡化管轄區報告過渡框架於GloBE/HKMTT補充稅申報書適用性等,跨國企業應盡早評估做好租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