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處理受SARS疫情影響的履約糾紛,可作為適用參考
如果合約當中沒有不可抗力條款,另一個避免違約可能的法律主張,是我國民法的「情事變更原則」條款,英美法系也有一個類似概念稱做hardship,主要在處理締結契約之後發生不可預見情形,以公平調整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包含增減給付或變更給付內容。
「情事變更原則」常被運用於解決工程糾紛。例如:曾有案例因施工期間遭遇地下水壓過大、地質等不可預見的因素,造成工期大幅增加,期間物價指數上漲幅度高達46%,工程承包商主張此物價上漲非兩造締約時可得預見,若按原約定報酬給付顯失公平,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業主認為:承包商係承攬公共工程之專業承包商,應該在施工之前調查地質,且應該可預見公共工程進行中可能遇到無法施工之情事,且工程合約當中又有不調整物價條款,認為無須給付物價調整款。
法院最後認定:雖然工程承攬契約於契約明定承攬報酬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然倘該物價變動之風險已超出合理範圍,仍有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因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於兩造簽約前已有較大漲幅,於施工期間仍有上漲,縱使承包商於簽約時可預見營造工程物價於施工期間仍會上漲,但該物價上漲程度並非承包商得以預見,或雖可預見,不一定有合理防範措施得減免其損失的發生。
受到2003年的SARS疫情影響的履約糾紛,下列法院適用我國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案例,或許可作為個案適用參考。
- 在SARS期間,有一案例涉及耳溫槍的買賣,供應商原本同意在92年5月底出貨,然而,因為台灣在5月21日列入疫區,台灣耳溫槍市場有大量需求,造成供不應求,且上游供應商無法出貨,供貨商主張此突發狀況是訂約當時所無法預料得知,強求供貨商依照原訂交期給付,對於供應商而言顯失公平,因此要求法院依照情事變更條款,變更原訂交期且不須負擔遲延責任。但買方則主張,已經與下游廠商成立買賣契約,因為賣方未遵期交貨,轉賣訂單被取消,已受到轉賣所失利益的損害。法院最後同意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認為雖然買方確實因為供貨商未能遵期供貨而無法轉取原訂的價差利益,但引用情事變更原則,降低買方原本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
- 此外,在SARS期間有租用房屋作為咖啡店的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金逐年調升5%,法院認為:台灣於92年3月至同年7月受到SARS疫情影響,致死率高,人心惶惶,口罩一罩難求,一般大眾均避免進出公共場所,台灣經濟大受影響,不論餐廳或觀光業均受到重創,該場所作為咖啡店使用,受疫情影響營運,符合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形,如果仍然依照當時租約調加租金,對於承租店面者而言顯不公平,法院認定在受到SRAS疫情影響的數月間可依照情事變更原則減少調漲之租金。
- 不過,法院在認定是否確實發生「非締約時所得預見」情事,而應該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調整原契約給付時,還是會依照契約特性以及契約當事人專業知識程度進行判斷。例如,有一案例涉及保險業者因受到突發性重大衝擊經濟的美國911事件影響,原本在締約當時評估承保條件之再保險成本大幅增加,主張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要求保戶給付增加之再保費用。
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係具相當專業知識的商業團體組織,在同意承保當時,本來就應該依據其專業判斷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是否將其接受投保的風險分散、以及採取適當方式分散風險,除非除保險契約成立時具有不可預料情形發生時,應無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調整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