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今 (113) 年5月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與以往年度最大差異無疑是新增了受控外國企業 (下稱CFC) 的申報項目 (營利事業CFC之申報亦同步於112年度起適用),財政部遂於今年1月26日公告「112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相關書表樣張」,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葉建郎特就相關書表填報應注意事項,提出重點說明如下:
第一、個人對外直接持股第一層符合股權或實質控制及位於低稅負區二要件之CFC,且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出資額達10%者,不論是否符合規定之實質營運條件,均應提示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等文據,據以根據有無實質營運及是否適用虧損扣除之情形,填報CFC營利所得計算表之相關部分表格。倘第一層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 (簡稱FVPL),而選擇將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應填報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B),否則為填報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A)。
第二、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各年度投資帳面價值之變動情形應詳實記載,以利CFC直接或間接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時,計算CFC當年度盈餘之調整數,至其111年度及以前年度之變動情形尚不須調整。
第三、CFC各年度盈餘變動情形應詳實記載,以利個人於實際獲配CFC之股利或盈餘時,判斷有無應計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之應課稅「CFC營利所得」、處分CFC股數時,是否有可調減之交易損益、以及以前年度已計算之CFC營利所得是否因境外稅額扣抵而產生溢繳稅額得申請退還之情形。
葉建郎提醒,雖然基於不溯及既往及衡平原則,有關個人投資之CFC於111年度及以前年度之盈餘,應依據CFC制度實施前之相關規定於分配時認列,惟針對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及以前年度之盈餘,在CFC制度實施後分配,葉建郎特別提醒僅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且於規定之申報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者,始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由於我國首年實施CFC制度,所涉相關規定及申報表填寫複雜,宜洽稅務專家審慎填報,避免產生漏報或短報等違章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