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已於今(112)年12月11日發布,此次修正主要因應CFC所得制度自112年度施行增修相關文字,另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相關法令的變更、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實務需求,以及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而修正,謹摘錄四大重點如下:
一、配合受控外國企業所得課稅制度(下稱CFC課稅制度),修正以下規定:
(一)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的法令依據,增列《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營利事業CFC辦法)。(修正條文第2條)
(二)營利事業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應依營利事業CFC辦法認列投資收益(第30條);處分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其處分損益,應依營利事業CFC辦法辦理。(第32條及第100條)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下稱IFRS 16)修正出租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依據,並新增IFRS 16資產售後租回的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2)
(二)配合IFRS 16、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及第16號,及財政部109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規定,定明營利事業承租資產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的規定。(修正條文第95條)
三、配合相關法令、財政部釋令及實務需求,修正相關規定:
(一)配合110年12月17日稅捐稽徵法第44條修正,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5%以下」。(修正條文第23條)
(二)刪除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的規定。(修正條文第70條)
(三)放寬旅費支出中交通費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乘坐國際航線飛機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為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替代文件;乘坐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證明為原始憑證。(第74條)
(四)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增訂透過教育部專戶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費用認列規定,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一般營利事業、航運業及漁撈業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其中一般營利事業之免稅伙食費上限金額由2,400元提高至3,000,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修正條文第88條)
(六)配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修正土地增值稅認列規定及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90條)
(七)修正購置、興建房屋及土地之相關利息支出認列規定;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定明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的利息,得以費用列支。(修正條文第97條)
四、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新增第111條之2規定,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有關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的範圍。
(一)營利事業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時,應先抵減下列所得額:如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之所得額等4項。
(二)以下各類所得額免予抵減核定之各期虧損,而其為損失亦不得計入核定之各期虧損:如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額、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所得額等5項。
本次發布之修正條文內容,與5月12日預告草案的主要差異在於免稅伙食費上限之調增,及明文列舉應抵減及無需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之各類所得額。
有關上述有關免稅伙食費限額之調整,就一般營利事業而言,其免稅額度由2,400元提高至3,000,由於將導致員工應稅薪資所得減少,且可追溯自112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故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黃彥賓建議營利事業就今年1~11月已按原規定扣繳之薪資所得,可於明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時一併將扣繳憑單調整為正確金額;至於溢扣繳之稅額,由於扣繳稅款退稅流程繁瑣且費時,或可考慮直接於個人結算申報時將該溢扣繳稅額扣抵應納綜所稅額以獲得回補,可免去向國稅局逐案申請退稅之勞費。
有關應抵減及無需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之各類所得額,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紀邦燦表示,就應抵減部分,除投資收益外,另加入多項免稅所得,如符合「所得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損失亦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之特性,則該免稅所得額,應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至於不用抵減部分,亦加入多項免稅所得,如符合「所得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如土地、證券交易所得額),則該免稅所得額,無需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
紀邦燦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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