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疫情趨緩,近期政府推動許多稅法修改,包括「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為配合「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步推動「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此,KPMG安侯建業今(19)日舉辦【2021最新稅改發展及影響】線上研討會,由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會計師黃彥賓、執業會計師洪銘鴻,分析這些法案的修改為個人及企業所帶來的重大影響。

行政院日前通過「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租稅優惠再延10年至民國120年底,並修正法案名稱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適用範圍,增加新劑型製劑、精準醫療、再生醫療、數位醫療,以促進醫療與跨域整合;業務類型將受託開發製造(CDMO)納入,新增設備之投資抵減,開啟研發製造與受託製造兩類並重;員工獎酬或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或認股憑證,符合條件者,得於轉讓時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讓企業更容易攬才留才;而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衛生等相關法律規定的生醫公司,增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限制,及研發支出的投資抵減率自35%調降為25%,促進社會責任及稅基公平。執業會計師游雅絜指出,此草案將現行我國的租稅優惠措施,多已納入其中。而且在租稅的抵減上,此條例與國內其他的租稅優惠措施最大的不同,就是租稅抵減的時點。考慮到生醫產業可能在投入初期沒有應納稅額,所以特別規範,抵減稅額之起點,是從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年度開始,對生技醫藥公司本身及其法人股東,有更實質的幫助。另外對於個人股東而言,如果是投資興櫃的生技醫藥公司,符合條例規定條件及持股年限者,除可按投資金額50%自持有期間屆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扣除外,在處分股票時,也不用列為所得基本所得額課徵。無論是生技業者或投資人,可深入瞭解法規適用之實質內涵與後續影響,才能掌握產業發展的時機。

研討會

會計師黃彥賓表示,行政院院會已於今年4月15日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其修法有三大重點:1. 減輕納稅負擔、2. 維護租稅公平、3. 齊一退稅期限,其中眾所矚目之「名醫逃漏稅條款」及「陳長文條款」也在修正的範圍內,有關前者的修正,將「刑事罰」大幅提高,應可有效解決「刑事罰優先於行政罰」致「行政罰」課不到稅的問題。至於後者的修正,將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退稅案件的退稅期間明訂為10年,相較於現行法並無退稅期限之限制,是否有限縮納稅者權利問題,不無疑慮。黃彥賓提醒,不論該法未來是否修正通過,近期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已認定「陳長文條款」應受10年消滅時效限制,因此納稅者如發現有類此溢繳稅款的狀況時,應盡早提出退稅申請,以免逾期而喪失退稅權益。

執業會計師洪銘鴻表示,信託法實施以來,截至目前已成立有逾200多個公益信託,合計總資產也已超過新台幣800億元,規模甚鉅。公益信託之原始設計理念係為實現社會公共利益而生,同時透過租稅獎勵措施鼓勵民間多加參與公益事務,惟經過多年實務運行後發現,部分公益信託投入公益事務之支出偏低,又有部分公益信託被戲稱淪為投資或控股公司。為敦促公益信託積極從事公益,法務部提出「信託法」修正草案,對公益信託之受託人、信託財產之類型及其管理運用、公益信託依信託本旨辦理信託事務之年度支出比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之強化等納入修正。而財政部為因應信託法修正及實務需要,並落實政府提供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一併檢討公益信託稅制,推動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對公益信託提供更完善之監督及管理機制。洪銘鴻提醒,高資產家族透過信託作為傳承工具已蔚為風潮,而信託也的確是家族傳承的有效工具之一,惟家族傳承的過程中除了要思考有哪些工具可運用外,尚有許多關鍵因素需要通盤思考,才能達到家族永續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