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課稅專法距離110年8月14日落日剩不到一個月,依據財政部每月公布最新統計表(108年8月15日至110年7月14日),境外資金申請並實際匯回金額共計2,536億元,且最近1個月(110年6月15日至110年7月14日)實際匯回金額約135億元,高於前22個月平均數約23%,而且是實施一年後連續二個月超過百億元的匯回金額,顯見台商有意趕在落日前適用台灣首次實施的租稅赥免法案。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就所受諮詢的個案分析,申請適用資金回台專法的主要原因有:一、境外資金不易釐清所得年度,難以認定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未逾核課期間的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或基本稅額;二、具有稅率上的優惠;三、境外公司金融帳戶的審查趨於嚴謹,導致台商資金在境外運用受到許多限制;四、對於專法落日後即將日出的CFC法案,存有國稅局查核的不確定性。
葉建郎說明,CFC法案是基於租稅公平暨避免稅基侵蝕原則,當持有境外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合計逾50%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境外公司所在地區所得稅率未逾我國稅率之70%(即低於14%),或境外公司對於境外所得不課稅或僅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遞延境外所得在台課稅義務,而擬實施之新制,也是各國常見的反避稅制度之一。財政部依據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三讀時,立法院所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現正審慎評估規劃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之施行日期,雖然依照CFC法令規定,原則上是以實施以後年度所產生的盈餘開始適用,惟因境外公司大多設立於所謂免稅天堂,無實質營運,如非屬控股目的,例如賺取貿易利潤,仍應留意相關利潤配置之合理性。
葉建郎指出CFC制度實施後,依據相關適用辦法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有一定資訊揭露及文件檢附之義務,為免日後可能的稽徵查核,可考慮在今年8月16日(註:110年8月14日為星期六)以前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申請適用資金匯回專法,且最遲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1個月(可展延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匯回並存入專戶,無疑是條讓資金安心回家之路。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案件統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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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類型 |
申請 |
核准 |
匯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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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數 |
金額 |
件數 |
金額 |
件數 |
金額 |
|
個人 |
877 |
1,093 |
848 |
1,067 |
804 |
988 |
營利事業 |
455 |
1,657 |
435 |
1,620 |
398 |
1,548 |
合計 |
1,332 |
2,750 |
1,283 |
2,687 |
1,202 |
2,536 |
單位:件/新臺幣(億元) 更新日期: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