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實價課稅2.0新制將於今(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且105年1月1日後取得並於110年7月1日後出售者,均適用新制課稅規定。課稅新制主要延長短期持有年限(持有超過五年始得適用較低20%稅率)、納入預售屋、個人與營利事業之適用稅率趨於一致及所交易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視同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

新制課稅規定固有鼓勵長期持有之政策目的,惟長期而言,該政策可能會隨時間軸拉長而減低其影響力(因為若將時間拉長超過五年後,每年可能都會有持有超過五年的標的釋出),因此在考量不動產的持有架構與配置時,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洪銘鴻執業會計師建議應將以下兩面向納入評估。

1. 購屋之目的與預計持有時間:

(1)   由於自住房地於未來轉售時可適用最低10%之稅率,且出售獲利之新台幣400萬範圍內不課稅,則允應以個人直接購置自住不動產為最適架構。

(2)   若為出租或投資為目的,或可考慮以法人持有以尋求租期間之租賃所得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而非個人出租之最高綜所稅率(40%)。

(3)   惟在長期持有目的下以法人持有不動產,未來出售時即便因持有超過五年而適用20%之稅率,仍不能忽略稅後盈餘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效果。因此,股東之股權結構甚至是更長遠可能衍生之股權傳承議題都須提前部屬同步思考。

2. 購屋之資金來源:

(1)   若購屋資金即在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國內銀行帳戶,則依前述持有目的判斷持有架構進行配置,較為單純。

(2)   若資金尚在個人或法人之海外銀行帳戶,則應審慎評於不同申報方式下將資金匯回台灣使用可能造成個人或營利事業之稅負差異。

洪銘鴻會計師提醒,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在即,台灣又已加入CRS(共同申報準則)且明年又將開始實施CFC(受控外國公司法制)之反避稅規定,投資人應趁此機會思考境內外資產之重配置架構,將存放在海外的資金與國內置產目的相結合,同步朝向一個合規、長期性且富有彈性的投資架構調整,以有效因應未來更長遠之傳承計畫。

Rick Hung

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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