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匯回專法重要提醒:營利事業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應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正確計算年度稅額調整

資金匯回專法重要提醒:營利事業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應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正確計算年度稅額調整

境外投資收益匯回時,當年度除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也須留意營業稅之遵循義務與相關課稅適用,以免短漏報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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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印尼區主持人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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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間防杜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的行動方案所帶動反避稅之浪潮下,政府為引導資金回台,並促進台灣整體經濟發展,於108年間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簡稱「台商資金匯回專法」),針對台商(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包括大陸地區)匯回,給予自108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止為期兩年的特別租稅措施,即於第1年及第2年匯回分別適用8%及10%之稅率,目前適用10%。其完成符合規定之實質投資,並可申請退還已繳之半數稅款。根據財政部公告資料,該法實施至109年11月14日止,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之匯回境外投資收益已匯回金額已達新台幣1,355億元。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建郎表示,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收益分配匯回時,當年度除應併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亦須留意營業稅之相關課稅規定,以免短漏報遭補稅送罰。

葉建郎提醒,營利事業適用台商資金匯回專法,獲配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及因辦理解散清算分派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產生之所得,在營業稅課徵上,亦別忘了應併同其他取得之境內及境外股利收入,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以正確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及購買國外勞務應納之營業稅額,避免短漏報營業稅之情事發生。

葉建郎建議以上營業稅額計算,依規定有直接扣抵法及比例扣抵法二種方式,而營利事業取得之境內及境外股利收入金額通常較大,但其直接歸屬的進項相對較少,可能試算後採用直接扣抵法較為有利。營利事業應留意此部分稅額計算方式之適用,是否採用直接扣抵法之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並注意符合一定條件者並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合法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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