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間接處分大陸投資 KPMG:課稅與否標準出台

個人間接處分大陸投資 KPMG:課稅與否標準出台

面對全球各地崛起的貿易保護主義,台商已不得不正視策略布局調整議題。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會計師劉中惠說,談到資產重新配置,只要投資的大陸公司之前賺了錢,想從大陸出場就和「稅」脫離不了關係,即使不是直接處分那家大陸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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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全球各地崛起的貿易保護主義,台商已不得不正視策略布局調整議題。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會計師劉中惠說,談到資產重新配置,只要投資的大陸公司之前賺了錢,想從大陸出場就和「稅」脫離不了關係,即使不是直接處分那家大陸公司的股票。

劉中惠解釋,一般大家比較熟悉的是大陸企業所得稅法關於間接移轉的課稅規定。依照2015年頒布的7號公告,若台商設立境外公司,作為轉投資大陸公司之控股平台,再通過實施不具合理商業目的之安排,以轉讓境外公司之名,行處分大陸投資之實者,應予以課稅。

7號公告係屬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之一環,能否將其反避稅精神無限上綱,直接適用到個人間接處分大陸投資,納入個人所得稅計算,一直存在著爭議;但確有稅務總局認可課稅的案例,依國稅函[2011]14號文件所載,港人通過境外控股公司轉投資大陸,於處分境外公司時,深圳地稅認定交易中涉及大陸投資的部分為境內所得,予以課稅。

KPMG安侯建業全球資產配置戰略諮詢中心執業會計師陳宗哲也表示,2020年1月底發布的3號公告終於首次明確定義,對個人處分境外股權交易,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大陸境內所得:境外公司於交易前的3年內任一時間,其資產的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境內不動產,便會被認定為境內所得。例如,A先生轉讓他持有的開曼甲公司股票,甲公司有轉投資大陸,又甲公司在轉讓前36個月內某一時點,資產公允價值的50%以上是來源於它持有的大陸境內的不動產,此時,A先生取得的轉讓甲公司股票所得屬於大陸境內所得,進而需要在大陸繳稅。

陳宗哲提醒,7號公告以及3號公告雖然均係規範間接處分大陸股權投資之課稅處理,然因課稅範疇及法源不同,當中仍存有不少差異,到底從哪個層面退場,須先謹慎分析。尤其非居民個人處分大陸股權所得之適用稅率為20%,而非居民企業處分股權所得之適用稅率為10%,兩者差異甚鉅,故台商處分涉及大陸投資的境外股權時,務必小心衡量當中潛在稅務影響,或尋找專業意見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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