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115号)

海关总署于2025年6月4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公告》。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维护国门安全,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该通关模式,具体推广措施请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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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116号)

海关总署于2025年6月5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要求,海关总署明确了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具体规定细节请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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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123号)

海关总署于2025年6月16日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具体规定请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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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138号)

海关总署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不含行政许可事项),海关总署规范看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相关优化内容请参考公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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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139号)

海关总署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的公告》,为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25年8月1日起,海关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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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稽查、涉企贸易调查、核查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141号)

海关总署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关于公布海关稽查、涉企贸易调查、核查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稽查、涉企贸易调查、核查,现将相关法律文书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所附法律文书与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1号、2024年第64号不一致的,以该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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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公告〔2025〕31号)

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于2025年6月27日发布《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税率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等请参考公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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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公告〔2025〕33号)

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公布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税率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等请参考公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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