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8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12日起,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有关要求,优化进境食品动植物建议审批管理,决定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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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各部门及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将被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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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自2024年11月18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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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

2024年11月20日,为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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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公告。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发布公告。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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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为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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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

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予以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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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3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29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实施,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第272号),并对应调整了信息化系统。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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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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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

2024年11月29日,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和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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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等5部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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