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10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4号)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海关总署于2024年9月2日发布决定废止《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发布)。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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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3号)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于2024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4年8月23日,波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鲁布斯卡省(Lubuskie)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将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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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Ⅱ)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6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9月12日发布《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Ⅱ)的公告》。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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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7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9月20日发布《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海关总署决定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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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8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为规范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的实际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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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令第792号)
国务院于2024年9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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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于2024年10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此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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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海关总署于2024年10月28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33部规章进行修改。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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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广州海关关于发布《2024年第13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海关通关须知》《广州海关支持2024年第13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便利措施》的通告( 广州海关通告〔2024〕4号)
广州海关于2024年10月11日发布,为做好第13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出境人员、物资通关监管工作,广州海关制定了《2024年第13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海关通关须知》《广州海关支持2024年第13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便利措施》,现予以公布。
《广州海关关于发布〈2024年第13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海关通关须知〉〈广州海关支持2024年第13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便利措施〉的通告》(广州海关通告2024年第1号)同时废止。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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