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
企业通常需要按照权益法1对其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为了解决《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IAS 28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and Joint Ventures)下长期存在的权益法核算应用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理事会”)提议对准则进行修订。
征求意见稿涵盖了多个不同的领域,包括以下投资方发生的事项:
- 获得对(此前未按权益法核算的)既有被投资方的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
- 与按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方进行交易;及
- 投资方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减少至零。
理事会还提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中的现有要求进行重新排序。
理事会提出若干新的要求和澄清,在解决权益法应用问题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这将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方面财务报告的一致性。
提议涉及领域
领域 |
主要提议 |
既有投资变更,被投资方转按权益法核算 |
投资方将按照所转移对价的公允价值(包括先前持有权益的公允价值),确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的初始成本。 |
投资方持有的权益发生变化,但被投资方仍按权益法核算 |
投资方购买额外权益 将购买额外权益所转移对价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方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任何差额确认为商誉(作为被投资方账面价值的一部分)或作为廉价购买利得计入损益。既有投资不会重新计量。 投资方处置其部分权益 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该金额将按出售所得对价与已处置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来计量。 投资方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其他变动的会计处理方式将与购买或处置权益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上所述)保持一致。 此类变动的一个例子是被投资方发行股份,投资方对此的会计处理取决于投资方所占的份额是因此增加还是被稀释了。 |
投资方因被投资方亏损而已将其所占权益减至零 |
投资方在购买额外权益时,无需确认(即“弥补”)之前未确认的损失。 此外,投资方应分别确认其在被投资方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中的份额。 |
与按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方的交易 |
投资方将按全额确认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进行的所有“逆流”和“顺流”交易(包括涉及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并计入损益。 这一提议将替代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中关于限制确认此类交易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要求。 |
对被投资方进行初始确认时的递延税项 |
投资方根据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中所占的份额,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计入投资的账面价值。 |
或有对价 |
投资方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有对价。其分类和后续计量也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中的现有要求保持一致。 |
减值 |
公允价值下降的评估,是与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历史成本进行比较。 |
这些提议将未来适用,但下列除外:企业应追溯应用与按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方之间交易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确认要求。
在过渡日以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或有对价。
1 假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第17至19段的豁免标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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