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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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倡议种类繁多、各有不同。某些倡议旨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例如,通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可持续燃料或更环保的绿色投入的方式。其他倡议则旨在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例如,通过植树的方式。作为许多绿色倡议的一部分,企业可以产生碳额度。实施绿色倡议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碳额度以供出售的企业通常应用以下会计准则。
某些绿色倡议具有相对较长的生命周期——即从企业开始产生成本之日起,到碳额度完成登记并可出售给第三方之日止。因此,企业需要运用判断来确定何时将碳额度确认为存货。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未就存货确认的时间提供具体指引。我们认为,由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IFRS® Accounting Standards)中没有提供具体指引,并且考虑到碳额度的无形性质,企业在判断何时开始对此类情况下的成本进行资本化时,可以(通过类推)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中关于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的指引。该指引区分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规定了确认标准。[IAS 8.11(a), 38.52]
成本包括所有直接成本(例如,人工、材料和直接制造费用)以及所分摊的固定和变动间接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确定所产生的碳额度的成本是简单直接的。例如,如果企业仅为了产生碳额度而植树,并且这些树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这些碳额度的成本将包括树木的折旧(以及上述提到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成本)。
其他情况将更复杂(参见问题3)。
是,但仅在有限的情况下。例如,某企业拥有一片现成的森林,种植该森林用于产生木材,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进行核算。在一项新的绿色倡议下,该企业还登记了一个通过同一片森林产生碳额度的项目,并将继续种植该森林用于产生木材,仍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进行核算。
在将碳额度确认为单独资产之前,树木的公允价值通常会一并反映木材和碳额度的公允价值。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碳额度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来确定其成本——该金额反映在碳额度被确认为存货之日树木的公允价值中。这种方法类似于在将农产品确认为存货时,按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进行计量。
否。只有商品经纪人可以按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计量其存货。
以我们的经验,实施绿色倡议的企业通常不会成为由其产生的碳额度的经纪人,因为企业是“生产”而非购买了这些碳额度。
在某些绿色倡议中,企业可能会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绿色投入,并产生可单独出售的碳额度——例如,航空公司可能会通过使用可持续航空燃料为其航班提供动力来产生碳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与基础运输服务分开出售。
我们认为,如果在生产另一种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了碳额度,那么通常应基于碳额度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相对销售价值来确定其成本,除非这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值波动幅度巨大或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采用另一种可以实现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配成本的方法可能是可以接受的。[IAS 2.14, IFRS 15.79(c)]
在某些绿色倡议(与问题5中讨论的不同)下,企业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会使用绿色投入并产生无法单独出售的绿色元素——例如,企业使用的原料混合了更昂贵的可持续投入和较便宜的化石基投入,因此其同质化产出中的一部分可以被标识为绿色。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使用绿色投入会增加总体生产成本,但企业并未向消费者转让与产成品分开的可辨认利益。因此,我们认为,那些无法与产成品分开、单独转让给消费者的绿色元素,构成了所生产商品存货成本的一部分,不能单独核算。[IAS 2.10]
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某些绿色倡议可能属于政府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部分,在这些措施下,绿色倡议产生的碳额度可用于抵销企业在该国家/地区强制性排放计划中的排放义务。
从产生这些碳额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可能需要运用判断,以确定这些碳额度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下政府补助的定义,考虑因素包括:
- 是否有来自政府的资源转移;
- 政府在计划中的参与程度——例如,政府是否要求排污企业购买绿色倡议产生的碳额度;及
- 能否将碳额度的获得与企业的常规交易区分开来。
实施绿色倡议并产生碳额度的企业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要求,对向客户出售碳额度产生的收入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单独出售碳额度,即不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捆绑销售,那么分析过程可能较为简单直接。
但是,如果碳额度是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一起转让给客户的,那么企业需要确定碳额度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是否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参见问题9)。
企业需要考虑对客户的承诺的性质以及客户如何从中受益,即企业是转让更环保的商品或服务,还是转让商品或服务加上单独的碳额度。
我们认为,这些考虑因素可能有助于进行分析,并确定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碳额度是否构成一项单独履约义务。
本文参考具体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完整的准则清单请参见术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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