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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企业可能会购买碳额度后再出售给第三方(例如,需要使用碳额度来抵销其排放量的排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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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碳额度买卖交易的恰当会计处理方法,中间商需要考虑其是否:

  • 充当商品经纪人;
  • 在出售碳额度或提供抵销服务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充当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及
  • 需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将非金融项目(即碳额度)的购买或出售作为金融工具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充当商品经纪人并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来计量其存货,那么不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的计量要求。

我们认为,碳额度和排放配额可能被归类为商品(commodities)。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IFRS® Accounting Standards)未对“商品”进行定义,且碳额度或排放配额不属于金融资产。这意味着没有定义上的限制不允许将碳额度或排放配额归类为商品。我们认为,如果该等资产是作为待转售商品持有并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进行计量的,则不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的计量要求。[IAS 38.3(a), 2.3(b), 5]

本文参考具体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完整的准则清单请参见术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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