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4号)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塞尔维亚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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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 公安部公告2024年第70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海关总署 公安部决定将《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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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开展B类快件行邮税电子支付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根据海关总署统一安排,多地海关决定自2024年6月起相继开展B类快件行邮税电子支付应用工作。关区内快件企业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签约,线上支付B类快件行邮税。

详见天津海关大连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哈尔滨海关宁波海关福州海关济南海关武汉海关郑州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南宁海关海口海关重庆海关银川海关

关于D级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从2024年7月起,多地海关将D级特殊物品(即已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出口销售证明的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生物制品或血液制品)卫生检疫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部分隶属海关。隶属海关辖区内的申请人,可通过“海关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向海关申报,并由上述相应海关办理受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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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智能审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效率,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增强北京关区生物医药企业全球竞争力,经海关总署批准,在风险分析和现场考核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海关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智能化完成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步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智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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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提升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水平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要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结合关区实际,海口海关决定在现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若干便利措施。具体参考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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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促进重庆市进出口领域高资信 企业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重庆市新质生产力发展,发挥AEO高级认证企业、出口退税一类企业和外综服试点企业等进出口领域高资信企业在支持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中的示范作用和骨干作用,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与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定若干措施。具体参考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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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相关重要政策更新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协定税率。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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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跨境电商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运用新技术、适应新趋势、培育新动能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有利于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经国务院同意,提出若干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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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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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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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实施出口管制。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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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4号)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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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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