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理事会”)现已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 Subsidiaries without Public Accountability: Disclosures)。此后,若母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IFRS® Accounting Standards),则其子公司将可能大幅简化信息披露并更专注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
若作为子公司的某企业不负有公共受托责任,且其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1,则该子公司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
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目前按照《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IFRS for SMEs® Accounting Standard)或当地公认会计原则(local GAAP)编制法定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将不再需要为集团汇报目的编制两套财务报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可以解决过度披露问题并降低编报成本——使子公司不必提供超出使用者需求的披露信息或分别维护两套会计记录。
更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
随着新增的或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披露要求陆续发布,理事会计划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进行一系列的更新。
考虑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的发布时间,对于2021年2月28日至2024年5月期间内发布的新增或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其披露要求被直接纳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而未经简化。理事会于2024年7月发布了一份“补充性”征求意见稿,就简化上述期间发布的相关准则——特别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IFRS 18 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in Financial Statements)的披露要求征求意见。
所有符合上述适用要求的子公司——例如,科技、能源、消费品、房地产、工业、电信、基础材料、医疗健康和公用事业等行业的子公司,以及某些金融服务企业。
否。子公司需要在其遵循声明中说明其已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但该准则并未提供披露范本。以下措辞可能是适当的:
本[合并/单独/个别]财务报表已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下的简化披露要求编制。
是。实际上,如果某些信息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交易、其他事项和情况对子公司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是必要的,那么子公司必须提供额外的披露。
相反,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规定了特定披露,但该信息不具有重要性,则子公司无需对其进行披露。
否。子公司可以选择在未来期间终止采用该准则。子公司同样也可以选择在后续期间再次采用该准则。
取决于具体情况。子公司在上一报告期间使用的报告框架将影响其是否为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主体,如下表所示。
子公司上一报告期间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准则: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IFRS 1)是否适用? |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 | 是* |
当地公认会计原则 | 是* |
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 | 否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中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相关的披露要求(而不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本身的要求)将适用。
是。对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将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之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的子公司,将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附录中规定的披露要求。这些要求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而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制定。
1 可供公众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
2 当子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其通常负有公共受托责任:一是在公开市场上市;二是以信托方式持有资产,并将其作为主要业务之一(如银行、共同基金等)。完整定义请参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
3 可供公众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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