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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企业可能会从另一家公司购入取得后者之前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简称“取得”)而不是签发一份保险合同。无论这些保险合同是通过转让、企业合并(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适用范围之内)、还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其会计处理均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 Insurance Contracts)而发生改变。

热点问题概述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企业需要在购买日——而非合同开始(或购买日之前发生修改)的日期,对所有取得的保险合同进行评估。

主要影响

企业可能需要对具有类似特征的保险合同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这是因为根据这些保险合同是取得还是签发的,企业需要在不同日期对其进行评估。

一份从外部取得的合同可能不再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适用范围,而可能需要根据其他适用会计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通过收购子公司而取得该子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则需要在购买日重新评估购入的保险合同。这可能导致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出现计量差异,产生双重合同服务边际(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CSM)。

下一步

  • 就近期已完成和计划将实施的从外部取得保险合同交易,识别所有相关数据,并评估企业所掌握的信息。
  • 评估系统和流程,确保其可以满足会计核算要求。
  • 在准备近期和未来的保险合同转让或企业合并时,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相关财务影响。
  • 保险合同的转让或企业合并往往是独特而复杂的,需要考虑专家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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