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企业可能会从另一家公司购入取得后者之前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简称“取得”)而不是签发一份保险合同。无论这些保险合同是通过转让、企业合并(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适用范围之内)、还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其会计处理均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 Insurance Contracts)而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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