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7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2月2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附件2、4、8、9、10、12、14、1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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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8号)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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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23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2月26日发布公告,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2024年第一批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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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24号)
为进一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增加广州海关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实施机构。本公告自2024年2月28日起实施。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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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
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现予公布。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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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24〕25号)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以来,二手车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以及国内汽车消费升级发挥了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二手车出口发展,经研究,商务部等5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并发布2024年第6号公告,就做好有关工作发布通知。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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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北京海关关于优化进口医疗器械生产资料检验监管措施的公告(北京海关〔2024〕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北京海关对需实施目的地检验的法定检验进口医疗器械生产资料试行“两验一评”检验监管模式(由主管海关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和用于生产医疗器械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合格评定)。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其他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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