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有关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号)同时废止。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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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3〕30号)同时废止。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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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4号)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安排,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一线”进出免税、保税货物实行简化申报,于2024年1月11日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对部分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与澳门之间进出的免税、减税货物分别实行“极简”、“次简”备案管理。本公告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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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发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11日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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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商贸函〔2024〕11号)
为促进中药产品对外贸易,综合考虑我国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企业诉求、生产情况等,外贸司于2024年1月11日发布通知,恢复天花粉及其制剂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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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布2024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于2024年1月19日公布了《2024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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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布2024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于2024年1月19日公布了《2024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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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19日公布2023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4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两类农产品进口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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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0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本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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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署令〔2024〕265号)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海关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程序规定》包括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决定以及附则等六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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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署令〔2024〕266号)
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2日发布《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注册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五部分内容。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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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2号)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义务,持续巩固、提升我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水平,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对14个首次申请考核的口岸、17个改(扩)建及停运重新启用的口岸进行了考核评估,于2024年1月26日公布了2023年《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考核口岸名单以及达标口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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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3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9日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执行有关事项,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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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96号)
海关总署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等有关事项。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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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97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主要为配合《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部分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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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98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海关总署于2023年12月29日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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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推进《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无纸化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99号)
为促进内港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经贸往来,进一步简化海关监管手续,决定进一步推进《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无纸化工作,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推进《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无纸化工作的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
企业在向内地海关办理内地、香港陆路货运车辆(含货运空车)和所载货物各项通关监管手续时,无需提交纸质《载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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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200号)
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海关总署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公布了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相关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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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201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被代替标准《化妆品中生育酚及α—生育酚醋酸酯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496—2004)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相关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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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天津海关关于更新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根据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的通知》要求,天津海关于2024年1月26日公布调整后的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主要包括海关风险类保证金、海关税款类保证金及海关案件类保证金三类,具体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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