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具体处置要求。

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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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同时失效。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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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9日发布《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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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延期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5号)

商务部于2023年10月9日发布《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延期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2023年4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1号公告,决定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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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商务部于2023年10月15日发布《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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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同时废止。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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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加快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中央宣传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12年第3号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经企业申报、省市初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合规性审核、专家评审、有关部门复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共同认定了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现予以公布。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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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2022年10月23日,应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并将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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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2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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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2024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公布2024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及配额管理有关事项。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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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将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下称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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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零时起,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如有隐瞒或逃避检疫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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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

为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海关总署近日出台《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围绕提升便利化水平、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筑牢安全发展防线3个方面提出16条改革措施。

改革措施涵盖了加工贸易从“前期备案”到“中期生产销售”到“后期核销核查”的全生命周期和全链条管理,解决了企业诉求集中的业务办理时限不足、企业集团准入门槛较高、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政策重叠等问题,推出了单耗管理改革、“保税+ERP”监管改革、“短溢区间”改革等一整套政策“组合拳”,进一步优化了监管模式,创新了监管机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住外贸基本盘、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海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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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15号)

国务院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对《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呈请审批〈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商电发〔2023〕197号)进行批复。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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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广州海关关于发布《2023年第13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海关通关须知》《广州海关支持2023年第13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广州海关公告〔2023〕2号)

广州海关于2023年10月11日发布《2023年第13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海关通关须知》、《广州海关支持2023年第13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便利措施》,以切实做好2023年第13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出境人员、物资通关监管工作。《广州海关关于发布〈2023年第133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海关通关须知〉〈广州海关支持2023年第133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便利措施〉的公告》(广州海关2023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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