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9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3年7月4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3年7月5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全面实现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电子数据传输。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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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7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发布2023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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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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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等部门于2023年8月21日联合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是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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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海关总署于8月23日发布《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1. 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2. 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对租赁货物以不实际进出境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时,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申报时,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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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3年8月24日发布《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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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3年8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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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于8月28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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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南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关于实施中国-南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21年6月,中国与南非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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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保税展品和保税国际中转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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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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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3年9月11日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为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3年9月15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4月30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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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海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多部门于202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落实《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9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制定的《上海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具体措施请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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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于2023年7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的通知。为加快我市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进程,有序推进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制定方案。通知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阐述。具体措施请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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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2023年8月15日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做出若干调整事项。对于详细的调整事项,请参考通知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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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通告

上海海关于2023年8月28日发布《 上海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通告》。为推动上海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布局规划。对于详细规定,请参考公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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