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公布企业的净零目标本身并不会产生负债。企业需要考虑如何实现该目标,并分别评估每个计划行动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企业还需要将财务报表提供的披露与报告前端陈述的目标关联起来,以向使用者清楚地说明情况。
净零排放承诺的定义
若企业作出净零排放承诺——如到2050年实现——这通常意味着到2050年,企业计划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减少至接近零,并抵消剩余的排放量。抵消是指通过植树造林等可验证的方式,清除碳排放。
净零排放承诺通常涵盖整个价值链的所有排放量(由《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分别定义为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但有时可能仅包含直接运营的排放(即范围1和范围2)。
企业可以作出许多其他类似承诺,包括:
- 碳中和(carbon neutral): 通常作为实现净零排放的中期目标。碳中和主要是对购买和作废碳抵消的承诺。
- 负碳排(carbon negative):企业在特定年度承诺清除的碳排放量多于其在该年度的排放量。
- 气候正效益(climate positive):类似于净零排放,企业承诺实现整个价值链的排放总量为负碳排放。
确定潜在的财务报告影响
评估何时确认相关负债
制定和公布企业的净零目标本身并不会自动产生负债。企业须考虑其承诺的性质以及如何去履行承诺。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对于如何确定报告日是否存在负债以及是否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阐明了具体要求。由于企业不能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负债,其承诺必须在报告日因过去事项(如"已造成的损害")形成现时义务时,才能确认为负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S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已就一个特定情况讨论气候相关承诺,并发布了一项议程决议。委员会强调了在确认负债时必须满足的两项测试。根据特定的事实和情况,这项评估可能涉及重大判断。
更多详细内容,请阅读毕马威刊物,其中包含毕马威对如何分析企业的公开声明是否形成合理预期的见解。
公司发布的公开声明是否产生了推定义务——请考虑五个重点问题(英文版)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亦在审议负债的相关指引,并可能考虑增加新的示例,以说明如何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应用于净零排放承诺。
作出相互关联的说明
- 财务报表中的具体披露:一旦企业评估了净零排放计划中各个行动的财务报告影响,就需要考虑相关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所要求的披露内容。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不存在当期财务报表影响,也可能需要进行相关披露。
- 财务报表中的总体披露:企业还需要考虑《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的要求。这包括披露投资者理解净零排放承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所需的额外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 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披露:如果某项计划行动在报告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没有影响,并且不受具体或总体披露要求的约束(例如,承诺在2030年后通过购买碳抵消额度来抵消排放),那么企业可以在财务报表之外的净零排放披露中说明“没有财务报告影响”。某些可持续报告框架可能明确要求企业对“无影响”进行披露。
阅读毕马威刊物,运用其中的示例帮助企业对总体情况作出相互关联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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