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稽查函〔2023〕1号)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于2023年1月3日发布《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有关事宜进行通知,自1月3日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无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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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3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1月10日发布《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来自尼日利亚、喀麦隆、马拉维、刚果(金)、肯尼亚、埃塞俄比亚、索马里、海地、叙利亚、黎巴嫩、菲律宾、孟加拉国、阿富汗等霍乱流行国家的人员,如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来自上述国家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于1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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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该公告于2023年1月29日公布了2022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两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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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访问地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6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1月31日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访问地址的公告》。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原IP地址(http://43.248.49.97/)已经停止使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链接或者域名stats.customs.gov.cn访问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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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2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制度,推动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监管实际,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2001年第13号公告、2005年第38号公告、2005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1号公告、2013年第51号公告等5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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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4号)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于2023年2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于3月1日起生效。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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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对“原状退运进境”定义、提交资料、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请参考公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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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2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3年1月11日公告了2023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以下简称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包括国别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申请条件、申请、国别关税配额申领、国别关税配额再分配、国别关税配额证核发、国别关税配额证海关验核、国别关税配额证期限、国别关税配额退回与核销、罚则等内容。附件包括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申请表、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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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通知(商办安管函〔2023〕3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2023〕1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八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7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八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3年2月15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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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2023〕2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等3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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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申报商品条码的公告
关于开展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在前期上海海关试点的基础上,将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扩大至黄埔、广州、南昌、长沙海关。
黄埔、广州、南昌、长沙海关于2023年1月至2月先后发布《关于开展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的通告》,自2023年1月16日至2月28日,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试点实施“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危险化学品属性及其危险货物包装类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分类设定检验的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自2023年1月16日至2月28日,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所辖口岸、广州海关所辖南海三山港口岸进境进境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试点。自2023年2月1日至2月28日,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所辖番禺莲花山港口岸、南沙新港口岸、广州白云机场口岸进境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试点。自2023年1月16日至2月28日,对自上海、广州、黄埔海关所辖试点口岸进境,目的地为南昌海关辖区、长沙海关辖区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试点。